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4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陈占地等代表:
《关于简化农村户口迁入申请手续和申报材料的建议》(第1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户口迁移登记等实体审批标准,一律严格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我局无权增设、放宽或更改法定办理条件,不得突破文件另行制定落户政策。
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父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随父母落户。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领导署名:陈长裕
联 系 人:乐秀兰
联系电话:13799176110
大田县公安局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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