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6-07-06 17: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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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渊等代表:

  《关于优化大田县农村户籍回迁政策的建议》(第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实体落户政策不得自行调整,我县户籍业务严格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针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单列章节,执行单独政策口径。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按照《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其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户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1.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2.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口所在地的;3.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4.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5.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1.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2.《毕业证书》或者学生证等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材料;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原户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作失业承诺,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办理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毕业证;2.《居民身份证》;3.《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簿》;4.迁回原籍的提供原籍《居民户口簿》,迁回现家庭户口所在地的提供现住地《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凭证。

  二、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2.《居民身份证》;3.公安机关内部核查户口注销情况;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凭证。

  领导署名:陈长裕

  联 系 人:乐秀兰

  联系电话:13799176110

  大田县公安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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