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水利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茅有浪等代表:
《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提议》(第00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主体责任,行政村或供水单位应履行运行管理责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经查,我县2021年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前期摸底时,因后华、华坑、上太、良元、周田村村民代表大会就村级供水工程是否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表决未通过,而未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盘子。2022年8月-9月,在您和党支部的共同努力下,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三期工程再次摸底时,经乡镇、村报告,并经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纳入三期的单村供水工程。目前,三期工程项目尚未实施。
下一步,我局持续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落地,积极对接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督促各村常态化开展节水宣传,结合用水峰谷优化供水调度,切实提升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此复。
领导署名:林芳庆
联 系 人:赵紫日
联系电话:0598-8731872
大田县水利局
2026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