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5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1-08-17 15:57 来源:大田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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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知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健身设施维护管理的提案》(第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和《大田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要求,不断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群众健身条件,群众体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全民健身氛围浓厚。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各乡镇、社区的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来源主要是两类:一是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统一配送的全民健身工程;其它部门配送或小区广场、学校、企业等自行购置的健身器材。

  根据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指引》(闽体〔2020〕87号)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体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的配建、管理、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县体育部门要建立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检,指导受建单位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切实管好用好维护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五条之规定:“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受建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场地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确定1名以上管理人员。”体育行政部门配送的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由各乡镇或村(社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但是,我县健身器材的配备来源途径多样,器材的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业主方对器材的维护管理不到位,存在易损、易坏、易断落脱落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等问题。加之我县专项经费缺口较大,对其全面维护、保养或更换难度较大。

  二、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一是要求各乡(镇)文化站负责人、各行政村(街道)体育协管员以及小区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体育健身器材加强巡查,做好日常管理、维修。我局也将积极联系器材配备厂家,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的,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通过双方协议明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由受建单位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器材使用安全。今后在器材捐赠环节上,我局将依法与受建单位、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同时协助受建单位与厂家建立起沟通渠道,方便双方就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进行沟通。三是建议县政府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护、更新经费。

 

  领导署名:叶增稳

  联 系 人:林其主

  联系电话:7222157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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