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5号提案的答复
郑圣泉委员:
关于《开展整治校园周边手机租赁寄存乱象的提案》(第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反映的“我县城区中小学校园周边有部分小卖部、奶茶店、餐馆超范围经营,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将手机计时出租给未成年人玩游戏,或者以出借手机诱导学生到店消费。这些商家提供手机租赁上网、寄存等服务,配合学生规避学校检查。有家长反映孩子拿餐费、生活费用于租赁上网,有部分寄宿生在学校查寝后用租赁手机上网”的行为,对我县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极大危害。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这些手机店铺不符合上述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其所谓的“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务的小卖部、奶茶店、餐馆属超范围经营,应当由发照机关予以依法打击和取缔。
为了保护我县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局将派出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采取的打击和取缔行动。同时,建议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通信运营商等机构合力共为,坚决遏制这些非法经营活动。
领导署名:叶增稳
联 系 人:范文革
联系电话:13850890000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