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73号提案的答复
王伟华委员:
你们在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岗前体检转氨酶指标判定标准的建议》(编号: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领导署名: 吴高勇
联 系 人: 乐恢煖
联系电话: 0598-7227799
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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