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大田县风景园林协会)

日期:2023-02-24 10:17 来源:大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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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大田县风景园林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大田县风景园林协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你单位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和印章交至大田县民政局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上述社会组织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大田县司法局(地址:大田县南山路253号5楼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田县民政局  

                    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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