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4-04-25 11:00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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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田农(农产品)罚〔2024〕1号 林伯温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林伯温 林伯温 / 2024年1月4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侯市场监管函〔2024〕633号),移送函所附《检测报告》称“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检不合格生姜系我县武陵乡大石村农民林伯温种植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5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元。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2月1日  
2 田农(农产品)罚〔2024〕2号 吴钟津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吴钟津 吴钟津 / 2024年1月25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晋市监案移字〔2024〕108号),移送函所附《检测报告》称“经抽样检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检不合格生姜系我县均溪镇吴钟津种植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5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800元。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4日  
3 田农(农产品)罚〔2024〕3号 程开燐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程开燐 程开燐 / 2024年2月4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线索移送函》(田市监函〔2024〕1号),移送函所附《检测报告》称“经抽样检测,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检不合格生姜系我县华兴镇农户程开燐种植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处5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4500元。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4日  
4 田农(农产品)罚〔2024〕4号 连玉婷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连玉婷 连玉婷 / 2024年3月13日,大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侯市场监管函〔2024〕115号),移送函所附《检测报告》称“经抽样检测,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被检不合格生姜系我县武陵乡大石村村民连玉婷生产种植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2.处1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3760元。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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