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地震应急预案(中)

日期:2015-08-19 15: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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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1 先期应急响应

(1)震发生后,县地震办迅速将获取的震情信息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县政府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若为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迅速向灾区派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及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情况通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3)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及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2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应急处置按阶段性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阶段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6.2.1第一阶段

(1)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的地点集中;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2)县地震办震后快速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

(3)新闻媒体赶赴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会场,开展新闻报道;

(4)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8)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启用应急通讯;

(10)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2.2第二阶段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相关部门迅速对进入灾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疏导,发布相关信息,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车辆进入灾区;

(2)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灾情;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乡()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抗震救灾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整救援力量,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搜救被掩埋人员,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同时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4)县政府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县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县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7)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地部队请求支援,同时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救援。

6.2.3第三阶段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2)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搜救、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通信、电力等县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4)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5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6)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2.4第四阶段

(1)继续开展生命搜救行动;

2)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3)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2.5第五阶段

(1)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2.6第六阶段

(1)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2)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3)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4)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5)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2.7第七阶段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2.8第八阶段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6.3.1第一阶段

(1)县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的地点集中;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2)县地震办震后快速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

(3)新闻媒体赶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会场,开展新闻报道;

(4)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6.3.2第二阶段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生命线工程抢险抢修、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向灾区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现场工作队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同时调集医疗、住建、电力、通信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4)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6.3.3第三阶段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情况;

2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划分若干区域,科学调配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3)通信、电力等县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对现场指挥部、灾民医疗点、避难场所等重点场所实施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照明;

4)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5)及时向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并抄送市民政局、市地震局。视震情和灾情情况,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6.3.4第四阶段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3.5第五阶段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置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3.6第六阶段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6.3.7第七阶段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开展科普知识宣传。

6.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1)县领导和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的地点集中;由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抗震救灾紧急部署会,指挥部署工作;

(2)县地震办震后快速向县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灾情初步评估结果并提出提出实施响应级别的建议。县政府立即根据本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3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县政府的指令,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本区域应急处置能力难以控制或出现扩大等事态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根据受灾情况,向灾区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6)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7)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8)及时向市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并抄送市民政局、市地震局;

9)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10)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11)在灾区开展科普知识宣传。

6.5 应急结束

6.5.1 应急结束条件: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5.2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依照应急启动程序,做出宣布应急结束的决定。

6.5.3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受灾乡(镇)政府负责总结汇总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抗震救灾情况进行汇总、总结,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请求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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