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地震应急预案(下)

日期:2015-08-19 15: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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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地震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县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各级地震部门平台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系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定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请求中央财政、省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基础设施保障

县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广播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县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局和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发生后能真正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震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震部门协助本级政府组织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地震专业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安全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中,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应急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高速铁路、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设施、通信等部门(单位),对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 其它地震事件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县地震办迅速报告县政府并建议启动预案。县政府视情启动预案,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当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地震办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信息,保持与省、市地震局沟通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电信大田分公司、移动大田分公司、联通大田县分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安监局、公安消防部队、地震办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广播电视台、地震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8)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所在地乡()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及预报区乡()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或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省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县,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地震办加强与省、市地震局联系,了解震情趋势判断,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县政府;

(3)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县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市政府,县地震办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地震局;

(4)县公安局组织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县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经恢复正常,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3 我县邻近地区地震应急

我县邻近地区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县地震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

2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视地震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各有震感强烈的地区所在地乡()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有否受到波及发生次生灾害等情况,并将受灾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根据受灾情况,向灾区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专业救援队伍。

当邻近地区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 地震谣传事件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当出现地震谣言事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情况,县地震办要上报县政府,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

(2)事件发生所在乡()政府迅速组织地震、宣传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地震办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3)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当地震谣传已平息,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励

抗震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预案管理

县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报县地震办备案。

各乡(镇)政府应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办备案。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乡(镇)党政办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办备案。

预案实施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10.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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