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日期:2015-09-10 10: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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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文〔2015〕109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明确县直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县直有关部门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努力防范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大田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有关规定,现将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共性职责

(一)全面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本单位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管计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参与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具体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本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监督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4.依法审核上报省、市核发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核发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建立本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核上报。

6.负责对提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健康等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8.经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调查处理

9.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县公安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严禁向非法企业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生产作业场所批供民爆物品;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III、IV、V级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4.根据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5.强化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县公安消防大队开展消防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6.指导、督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并提请县政府组织实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负责对消防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5.负责指导协调“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

(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2.根据职责,对影响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出整改意见;对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等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县政府和预防办并配合有关部门治理隐患。

3.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登记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五)县经信局

1.负责指导工业及信息化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3.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县国土资源局

1.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采矿权人持有效采矿许可证超越出其许可证范围采矿)、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资源重叠的矿井,做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行政案件移送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处罚。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加强监督管理。

3.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地、用地行为。

(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依法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城镇燃气、市容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和渣土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运输、内河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运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码头及码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设施与公路基础设施按照规定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

6.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市场的准入。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核港口危险货物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九)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及供水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3.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县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经审批成立的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及所属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安保人员安全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2.督促指导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防能力。

3.负责各类学校在开展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幼儿园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十一)县文体广电出版局

1.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所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影剧院、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本部门组织或审批的文艺演出的安全监督检查。

3.督促、指导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4.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传输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5.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本部门所属体育场所及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7.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三)县林业局

  1.负责林业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十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

2.负责安全防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计量监督工作。

3.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并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责任。

 (十六)县矿业监督管理局

1.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审核上报核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

2.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责任追究落实。

3.负责审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协调、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冶金化学矿山企业、非金属矿山及建材加工企业、选矿企业及尾矿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依法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七)县民政局

1.负责殡葬、收养、救助服务以及县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福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八)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2.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保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指导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补偿费用支付;指导和处理工伤(含职业病)待遇劳动争议仲裁。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未成年工、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6.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十九)县环保局

1.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配合有关处置工作。

(二十)县畜牧水产中心

1.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2.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

(二十一)县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二)县商务局

1.负责监督指导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推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拍卖、二手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汽车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规划和有关行政许可,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改装及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负责纺织、服装、电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县旅游局

1.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会同假日办成员单位开展假日旅游安全专项检查。

(二十四)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机械铸造(包括冶金煤气)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负责纸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供电公司

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严禁向非法企业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电力。

(二十七)县监察局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大田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要求,负责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履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一把手”要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及时研究部署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经常深入一线、深入现场进行督查指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集中精力、靠前指挥,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其他分管领导也要做到安全生产与所分管的工作一起谋划、一起安排、一起推进、一起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不同时期和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越位、不缺位,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一线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勤检查、重复查、抓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指令的单位,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关停。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按照“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到位,决不手软,决不姑息)的要求,依法全部取缔。

(三)狠抓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对历次检查督查、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强化整改落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逐个提请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一盯到底,确保彻底整治销案。

(四)严格督查问责。县安办、监察局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着力解决个别部门和单位执行不力、行动迟缓问题,解决一些领导干部不负责任、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对未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任务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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