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日期:2019-02-25 15:18 来源:大田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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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东风农场: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燃放。因其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飞行距离和坠落地点,极易引发各种事故和火灾,对飞行航空器、高速电动火车、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各类建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春节期间,各类民俗活动增多,燃放孔明灯进入高峰期,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田政〔2016〕2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9年2月13日至3月6日

二、整治内容

对全县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从制造、批发、贩卖等各个环节入手,取缔全县“孔明灯”的销售摊点,对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以及各村委会进行严管严控。

三、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出发,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给生产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组织力量,层层落实责任,深入村户做好宣传教育和巡查打击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禁止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县公安、消防、应急、林业、市管、城管、文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巡逻检查,对非法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对违规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依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强化市场监管,组织执法人员查处非法制作、销售“孔明灯”的小工厂、家庭作坊和商铺,对市场上流通的“孔明灯”要彻底收缴、查扣。

3.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县林业局:负责加强森林防火区管理,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孔明灯的,依法予以处罚。

5.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和巡查,禁止建筑工地人员制作、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6.县城市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城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在城区内销售孔明灯的一律查扣收缴孔明灯,对燃放孔明灯的人员坚决进行劝阻。

7.县文旅局:负责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馆的专项检查,杜绝游客燃放孔明灯行为,禁止景区(点)和旅馆销售孔明灯。

8.县供电、通信部门:加强对电力、通信设施的巡查保护,避免设施因吊挂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三)广泛宣传教育。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板报、电视、微信、LED屏幕、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对孔明灯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群众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量化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要加强检查督导,并建立严格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确保发现问题能够快速反应,及时解决。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人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凡工作措施不落实、专项治理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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