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9-26 10:38 来源:大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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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号)

  经调查,大田县生姜协会、大田县食用菌协会、大田县梓溪林发旺文化经济促进会、大田县前坪乡黎明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元沙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奇韬镇奇韬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广平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丰庄村用水户协会9家社会团体和大田县乐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大田县阳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年度检查,分别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大田县生姜协会、大田县食用菌协会、大田县梓溪林发旺文化经济促进会、大田县前坪乡黎明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元沙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奇韬镇奇韬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广平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万宅村用水户协会、大田县广平镇丰庄村用水户协会9家社会团体和大田县乐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大田县阳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11家社会组织可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大田县民政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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