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元旦、春节→大田发布提醒告诫函

日期:2023-12-27 10:16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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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2024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市场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202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民生消费进入传统旺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价格行为方面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借节日和重大活动之机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政府定价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等方式变相收费。 

  二、食品安全方面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生产,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食品质量。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保存食品购进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食品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加工、销售。

  (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加工、储存、消毒消杀等食品安全管理设施设备,规范食品加工等过程管理,经营场所卫生、整洁、安全,防蝇、防鼠、防尘等设施齐全,拒绝餐饮浪费行为,杜绝诱导消费者多点餐,提倡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打包盒等服务措施,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舒心的就餐环境。

  三、产品质量安全方面 

  (七)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职责。

  (八)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检验报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产品标识、警示说明、合格证明是否真实、完整。

  (九)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产品、列入目录应认证但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

  全县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对两节期间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的经营者,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留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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