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宣传解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将机动车维修备案有关问题及解答发布如下,请相关经营者认真阅读,尽快办理。
一、哪些企业(业户)需要备案?
在大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业户),均需依法备案,其中: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温馨提示:一、二类维修企业经营条件对人员、设备的要求较高,从业人员仅1-4人的,根据自身实际经营范围参考备案三类维修企业。
二、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包含“机动车维修”或相关表述);
3.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动火作业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动汽车维修应配备不少于2名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企业人员在100人以下可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综合小修的企业需废气、制动、灯光“三大件”有效的标定书);
6. 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消防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7. 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包括:环保制度、“五废”(废水、废气、废油、废物、废液)处置方式、烤房车间通风除尘要求、环评备案表(或环评报告)、防护设施和环保标识)。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请确保真实、有效、齐全。具体材料要求可提前电话咨询。
三、备案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大田县政务服务中心(福万通)三楼交通窗口。
咨询电话:0598-72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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