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加快施工劳务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08 11:11 来源:大田县政府
| | | |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县共有纯劳务资质企业9家,但年缴税额达100万以上的劳务资质企业仅有1家,为提高产值及培植税源,吸引产值好效益佳的施工劳务企业进入我县,切实提高我县入库税收,提升我县建筑业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故对施工劳务企业进行扶持税收的政策补充。政策出台后目测将带来近1500万的税收,接下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将政策推广出去,用政策吸引企业,用政策招商,将会引导更多的施工劳务企业入驻我县,带来更多的产值税收留存我县。

  二、政策依据

  参照《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明政文[2019]9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起草《大田县加快施工劳务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财政奖励扶持 

  在我县工商注册(含注册迁入,下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承揽县内外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二)承揽县外业务额外奖励 

  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承揽县外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除享受本条第一款扶持政策外,根据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缴纳税收情况实行分档超额累进额外奖励再给予扶持:

  1.第一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20%额外奖励;

  2.第二档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30%额外奖励;

  3.第三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40%额外奖励;

  4.第四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700万元以上(不含700万元)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50%额外奖励。

  (三)鼓励施工劳务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项目

  鼓励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开展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牵头本县其他施工劳务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县内外施工劳务项目,联合体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每个联合体企业控制在3家施工劳务企业以内(含3家),组成的联合体企业需提前向县住建、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享受本条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datian.gov.cn/zfxxgkzl/zfxxgkml/zcgfxwjlxx/202008/t20200803_1556007.htm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县共有纯劳务资质企业9家,但年缴税额达100万以上的劳务资质企业仅有1家,为提高产值及培植税源,吸引产值好效益佳的施工劳务企业进入我县,切实提高我县入库税收,提升我县建筑业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故对施工劳务企业进行扶持税收的政策补充。政策出台后目测将带来近1500万的税收,接下来,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将政策推广出去,用政策吸引企业,用政策招商,将会引导更多的施工劳务企业入驻我县,带来更多的产值税收留存我县。

  二、政策依据

  参照《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明政文[2019]9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起草《大田县加快施工劳务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财政奖励扶持 

  在我县工商注册(含注册迁入,下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承揽县内外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其缴纳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二)承揽县外业务额外奖励 

  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承揽县外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除享受本条第一款扶持政策外,根据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缴纳税收情况实行分档超额累进额外奖励再给予扶持:

  1.第一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20%额外奖励;

  2.第二档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30%额外奖励;

  3.第三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的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40%额外奖励;

  4.第四档为施工劳务企业当年度承揽县外施工劳务项目,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纳税额在700万元以上(不含700万元)部分,按其纳税额县级财政实得部分再给予50%额外奖励。

  (三)鼓励施工劳务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项目

  鼓励在我县工商注册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依法开展施工劳务业务的企业牵头本县其他施工劳务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县内外施工劳务项目,联合体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扶持。

  每个联合体企业控制在3家施工劳务企业以内(含3家),组成的联合体企业需提前向县住建、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享受本条政策。

原文链接:

http://www.datian.gov.cn/zfxxgkzl/zfxxgkml/zcgfxwjlxx/202008/t20200803_1556007.htm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