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大田县机构改革方案》(田委办发〔2018〕11号),我县对有些部门进行了撤并,有些部门职能做了调整,有些部门名称做了改变,并重新制定了新组建、重新组建和职责有重大调整的部门的“三定”规定。我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上失效,与新的“三定”规定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对我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证明事项、民法典和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7号);
(2)《三明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司综〔2020〕22号);
(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0〕28号);
(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11日);
(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27日)。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县直各有关单位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证明事项、民法典和行政处罚相关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相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对县直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后,起草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全县119个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并进行合法性审核。2021年6月21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7月1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两个部分,其中,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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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大田县机构改革方案》(田委办发〔2018〕11号),我县对有些部门进行了撤并,有些部门职能做了调整,有些部门名称做了改变,并重新制定了新组建、重新组建和职责有重大调整的部门的“三定”规定。我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上失效,与新的“三定”规定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对我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证明事项、民法典和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或者修改。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7号);
(2)《三明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司综〔2020〕22号);
(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0〕28号);
(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3月11日);
(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4月27日)。
三、制定过程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县司法局组织县直各有关单位对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涉及证明事项、民法典和行政处罚相关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相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对县直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后,起草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全县119个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形成《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并进行合法性审核。2021年6月21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7月1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两个部分,其中,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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