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石墨和石墨烯产业生产用电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5-14 10:03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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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县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提出构建“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石墨(烯)是我县新材料中重中之重的扶持产业。为积极应对省上取消石墨和石墨烯的产业用电价格,为鼓励大田县已落户企业稳产扩产,增强与龙头企业合作的竞争优势,促进以商招商,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做大做强大田县石墨(烯)产业,参照永安市奖励政策,拟定我县高端石墨和石墨烯等产业生产用电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墨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84 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83号)。

  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3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全省工业增产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辖区及统计关系均落户在我县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含罗丰工业园),从事生产高纯石墨(固定碳含量 C≥99.90%)、石墨负极材料、等静压石墨、核级石墨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端石墨企业”)或硅碳负极材料、石墨烯、碳纳米管、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企业。

  (二)申报对象 

  1.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我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工信局共同认定执行石墨-石墨烯产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高端石墨企业

  2.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且经我县石墨(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属于从事高端石墨或先进碳材料的企业。

  (三)奖励期限 

  奖励期限暂定三年。即:已入驻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算奖励期限。

  (四)奖励标准 

  1.按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单家独立核算的每月实际生产用电量(不含生活用电)给予奖励;

  2.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确定的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为基准,生产用电奖励标准为0.13元/千瓦时,每月用电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在奖励政策实施期间,若省发改委确定调整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下调,奖励标准相应调减同等金额(即:0.13元/千瓦时-下调的金额),若省发改委确定调整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上调,奖励标准保持不变(即:0.13元/千瓦时);

  4.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所争取的电价优惠不予扣除。

  (五)、申报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每季度次月向县工信局提供上季度每月生产用电量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上季度的生产用电奖励金额,由国网大田县供电公司核实申报企业生产用电量,再由县工信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予以核拨。

  2.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首次申报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高端石墨、石墨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先进材料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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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县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提出构建“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石墨(烯)是我县新材料中重中之重的扶持产业。为积极应对省上取消石墨和石墨烯的产业用电价格,为鼓励大田县已落户企业稳产扩产,增强与龙头企业合作的竞争优势,促进以商招商,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做大做强大田县石墨(烯)产业,参照永安市奖励政策,拟定我县高端石墨和石墨烯等产业生产用电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石墨烯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84 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石墨烯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83号)。

  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20]3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当前全省工业增产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辖区及统计关系均落户在我县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含罗丰工业园),从事生产高纯石墨(固定碳含量 C≥99.90%)、石墨负极材料、等静压石墨、核级石墨的企业(以下简称“高端石墨企业”)或硅碳负极材料、石墨烯、碳纳米管、碳纤维复合材料的企业。

  (二)申报对象 

  1.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我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工信局共同认定执行石墨-石墨烯产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高端石墨企业

  2.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需达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且经我县石墨(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属于从事高端石墨或先进碳材料的企业。

  (三)奖励期限 

  奖励期限暂定三年。即:已入驻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算奖励期限。

  (四)奖励标准 

  1.按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单家独立核算的每月实际生产用电量(不含生活用电)给予奖励;

  2.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确定的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为基准,生产用电奖励标准为0.13元/千瓦时,每月用电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在奖励政策实施期间,若省发改委确定调整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下调,奖励标准相应调减同等金额(即:0.13元/千瓦时-下调的金额),若省发改委确定调整我县县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上调,奖励标准保持不变(即:0.13元/千瓦时);

  4.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所争取的电价优惠不予扣除。

  (五)、申报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每季度次月向县工信局提供上季度每月生产用电量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上季度的生产用电奖励金额,由国网大田县供电公司核实申报企业生产用电量,再由县工信局复核后报县财政局予以核拨。

  2.新入驻的高端石墨企业或先进碳材料企业首次申报需提供具有CMA或CNAS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高端石墨、石墨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先进材料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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