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成果,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促进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增值,推动村集体经济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
3.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明农〔2021〕165号);
4.中共三明市纪委、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司法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三明市建设局、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明纪发〔201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村级工程起标点。规定的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起点金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二是明确法律服务组职责。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合同见证,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调整为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相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建议。
三是明确土地矿产资源组职责。由国土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调整为由国土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矿山企业资产(除矿产资源外)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
联系人:肖长洪
联系电话:1360599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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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成果,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促进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增值,推动村集体经济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
3.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明农〔2021〕165号);
4.中共三明市纪委、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司法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三明市建设局、三明市农业局、三明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明纪发〔201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村级工程起标点。规定的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起点金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二是明确法律服务组职责。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合同见证,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调整为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相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建议。
三是明确土地矿产资源组职责。由国土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调整为由国土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矿山企业资产(除矿产资源外)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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