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大田县城区危险住房管理,规范建房审批程序,确保房屋安全,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田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
4.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明自然资综〔2020〕89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范围为大田县城区范围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
二是明晰部门职责。城区危房改造管理实行县、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体制。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区范围内危房改造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做好政策宣传、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挥乡镇、村(居)委会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危房改造户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承接危房改造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三是约定审批原则。危房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建设管理,妥善处理好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危房户无法与同排相邻不动产权人达成协议的,双方房屋建筑主体应在各自用地权属范围内退让不得小于0.4米的距离,且不得出挑和开窗,并做出安全承诺,落实安全措施。危房户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按规定应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四是设定审批程序。
1.危房户提出危旧房改造申请。危房户须向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申请危房改造,将有关资料及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上每年7月份报县政府研究一次,形成会议纪要。
2.危房户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纪要划定改造规划红线,并出具用地批准文件,危房户持用地批准文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危房户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无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危房户准备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危房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的,应在失效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若须按规定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危房户在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危房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危险住房)等有关手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五是确定建设管理义务。新建建筑应按城市规划管控要求进行建设,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房屋产权面积的15%,且新建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五层半以下,底层高度不超过3.6米,其他楼层高度不超过3.0米,斜屋面最高点的高度不超过1.8米。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做好扬尘措施,并设立公示牌。按规划退让作为公共道路和间距的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占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私有住房,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高度及主体承重结构的一般维修,可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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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大田县城区危险住房管理,规范建房审批程序,确保房屋安全,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田县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
4.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明自然资综〔2020〕89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范围为大田县城区范围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
二是明晰部门职责。城区危房改造管理实行县、镇、村(居)委会三级管理体制。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区范围内危房改造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做好政策宣传、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挥乡镇、村(居)委会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危房改造户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承接危房改造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三是约定审批原则。危房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建设管理,妥善处理好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危房户无法与同排相邻不动产权人达成协议的,双方房屋建筑主体应在各自用地权属范围内退让不得小于0.4米的距离,且不得出挑和开窗,并做出安全承诺,落实安全措施。危房户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按规定应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四是设定审批程序。
1.危房户提出危旧房改造申请。危房户须向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申请危房改造,将有关资料及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上每年7月份报县政府研究一次,形成会议纪要。
2.危房户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纪要划定改造规划红线,并出具用地批准文件,危房户持用地批准文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危房户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无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危房户准备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危房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的,应在失效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若须按规定要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危房户在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危房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危险住房)等有关手续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五是确定建设管理义务。新建建筑应按城市规划管控要求进行建设,增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房屋产权面积的15%,且新建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五层半以下,底层高度不超过3.6米,其他楼层高度不超过3.0米,斜屋面最高点的高度不超过1.8米。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做好扬尘措施,并设立公示牌。按规划退让作为公共道路和间距的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占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私有住房,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高度及主体承重结构的一般维修,可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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