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 认定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9-15 17:35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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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三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5、《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建房有哪些情形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户怎么认定”?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四)农村宅基地“宅怎么认定”? 

  1.“宅”是指宅基地,通常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以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2.农村祠堂、众房等产权复杂且每户用地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可不计为“宅”。

  3.宅基地的分配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限额的),不得在本村及外村再申请宅基地。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作选,联系电话:0598-72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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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三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5、《三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二、主要内容

  (一)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建房有哪些情形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宅基地“户怎么认定”?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四)农村宅基地“宅怎么认定”? 

  1.“宅”是指宅基地,通常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定,包括合法登记在册的宅基地,以及经调查属实的未经审批建设的农村住宅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2.农村祠堂、众房等产权复杂且每户用地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可不计为“宅”。

  3.宅基地的分配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原则。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限额的),不得在本村及外村再申请宅基地。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作选,联系电话:0598-72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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