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田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22 16:14 来源:大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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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制定依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5号)、《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明财资〔2021〕6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大田县财政局。

  2.征求意见:通过征求县直机关单位意见,均同意制定该办法。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根据省、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拟稿单位签署通过。

  三、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处置范围和方式、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置申报资料、资产评估和交易、监督管理、附则。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本办法所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县财政局、县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3.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车辆、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土地、房屋和单位价值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报废),由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对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导致闲置的资产,单位迁建办公场所后腾空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及时处置或划转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联系人:范云霞   电话:1586089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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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制定依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5号)、《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明财资〔2021〕6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大田县财政局。

  2.征求意见:通过征求县直机关单位意见,均同意制定该办法。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根据省、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拟稿单位签署通过。

  三、主要内容

  1.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处置范围和方式、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置申报资料、资产评估和交易、监督管理、附则。

  2.重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本办法所称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县财政局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县财政局、县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3.重点阐述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车辆、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土地、房屋和单位价值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国有资产处置(不含报废),由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对因机构改革、单位撤并等导致闲置的资产,单位迁建办公场所后腾空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及时处置或划转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联系人:范云霞   电话:1586089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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