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11 18:36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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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整合要素资源,鼓励和吸引企业家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商务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围绕我县“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亩均论英雄”理念,按照“比节约用地”“比亩均税收”“比投资强度”“比社会效益”等原则,牵头起草了《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

  二、依据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

  3.《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2023〕11号)。

  三、制定过程

  《入驻规定》由县商务局牵头起草,征求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于2023年9月11日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1.产业导向。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环保安全要求、园区规划要求及县域“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重点方向。

  说明:根据《2023 年“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委〔2023〕11 号)文件精神,招商引资要围绕福建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和我市“433”现代产业体系。

  2.用地原则。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企业投资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各园区(京口工业园、上京工业园、罗丰工业园、均溪工业园,以下简称“各园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发挥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引导工业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3.出让地价。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土地出让底价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用地“农转用”、土地平整、电力接入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确定京口工业园、均溪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5万元/亩,确定上京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4万元/亩,确定罗丰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2万元/亩,在各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10%。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和大田县新一轮工矿和仓储用地基准地价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在开发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沿海地区上浮20%,山区地区上浮10%。开发区中属我省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分别超过《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所规定标准10%、2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4.投资强度。入驻各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规定参照值的150%以上。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山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

  5.亩均税收。入驻各园区的工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6年起每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工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6年起每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山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6.指标控制。企业投资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说明: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精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

  7.配套设施。入驻各园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项目用地以现状出让(政策规定除外)。

  说明:该项参照2019年《关于印发大田县工业(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田政〔2019〕11号)执行。

  8.项目建设。入驻企业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竣工,若未能如期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说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件精神。

  9.“一事一议”。对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央企、省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年度净入库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说明:该项参照2019年《关于印发大田县工业(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田政〔2019〕11号)执行。

  10.其他要求。入驻企业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6年起亩均税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每年需根据亩均税收最低标准予以补齐。税收以企业缴纳的净入库税收为统计口径,由县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园区内企业的亩均税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计认定,园区外企业的亩均税收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负责统计认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期两年。本规定执行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大田县商务局  陈东民   0598732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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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整合要素资源,鼓励和吸引企业家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商务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围绕我县“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坚持“亩均论英雄”理念,按照“比节约用地”“比亩均税收”“比投资强度”“比社会效益”等原则,牵头起草了《大田县工业(制造业)企业入驻规定(试行)》。

  二、依据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

  3.《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2023〕11号)。

  三、制定过程

  《入驻规定》由县商务局牵头起草,征求了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于2023年9月11日以县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1.产业导向。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环保安全要求、园区规划要求及县域“二三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规划重点方向。

  说明:根据《2023 年“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委〔2023〕11 号)文件精神,招商引资要围绕福建省“六四五”产业新体系和我市“433”现代产业体系。

  2.用地原则。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企业投资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各园区(京口工业园、上京工业园、罗丰工业园、均溪工业园,以下简称“各园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发挥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引导工业项目优先在开发区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3.出让地价。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土地出让底价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用地“农转用”、土地平整、电力接入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确定京口工业园、均溪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5万元/亩,确定上京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4万元/亩,确定罗丰工业园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2万元/亩,在各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10%。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和大田县新一轮工矿和仓储用地基准地价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在开发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沿海地区上浮20%,山区地区上浮10%。开发区中属我省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分别超过《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所规定标准10%、2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4.投资强度。入驻各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规定参照值的150%以上。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山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

  5.亩均税收。入驻各园区的工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6年起每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工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6年起每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

  说明:根据《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闽自然资源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山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

  6.指标控制。企业投资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说明: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精神,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

  7.配套设施。入驻各园区的项目用地实行“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入驻各园区以外选址的项目用地以现状出让(政策规定除外)。

  说明:该项参照2019年《关于印发大田县工业(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田政〔2019〕11号)执行。

  8.项目建设。入驻企业自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竣工,若未能如期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说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件精神。

  9.“一事一议”。对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央企、省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年度净入库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说明:该项参照2019年《关于印发大田县工业(制造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田政〔2019〕11号)执行。

  10.其他要求。入驻企业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第6年起亩均税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每年需根据亩均税收最低标准予以补齐。税收以企业缴纳的净入库税收为统计口径,由县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园区内企业的亩均税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计认定,园区外企业的亩均税收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负责统计认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期两年。本规定执行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大田县商务局  陈东民   0598732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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