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日期:2023-08-23 17:48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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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提升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的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域,发布《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依据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环大气〔2023〕1号),发文时间:2023年3月16日。

  二、制定过程

  《通告》由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于2023年8月23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文共四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划定范围。划定禁用区:东至温镇桥,西至鸿图中学,南至过境公路,北至兴泉铁路大田北站的闭合区域。

  (三)管控要求。

   1.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以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应优先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3.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启金   电话:1806590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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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提升县域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的要求,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域,发布《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依据的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环大气〔2023〕1号),发文时间:2023年3月16日。

  二、制定过程

  《通告》由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形成送审稿,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于2023年8月23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文共四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划定范围。划定禁用区:东至温镇桥,西至鸿图中学,南至过境公路,北至兴泉铁路大田北站的闭合区域。

  (三)管控要求。

   1.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以及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应优先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3.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四)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启金   电话:1806590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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