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锅炉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县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田政办规〔2023〕13号)。
二、文件依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
三、主要目标
2024年底
(1)全县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25年底
(1)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全面推进集中供热
1.严格新建项目审批
(1)全县不再新上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2)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全面推进集中供热
2023年底
(1)加快推进大田京口开发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完成集中供热实施规划编制。
2025年底
(2)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应在实现集中供热六个月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分散供热锅炉。
(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1.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1)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
(2)改用天然气的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
2.限期淘汰小锅炉
(1)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
(2)逐步淘汰县级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1.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1)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等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超低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1)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2)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3)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
(4)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
3.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
(1)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
(2)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烘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并按要求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开展末端治理。
五、政策措施
(1)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
(2)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4)强化锅炉减排考核
(5)完善经济支持政策
(6)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三)强化监督管理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锅炉是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县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田政办规〔2023〕13号)。
二、文件依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闽环规〔2023〕1号)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实施方案》的函(明环规〔2023〕5号)
三、主要目标
2024年底
(1)全县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25年底
(1)城市建成区在用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全面改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锅炉(燃煤、燃油、燃生物质)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全面推进集中供热
1.严格新建项目审批
(1)全县不再新上燃煤锅炉,以及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生物质和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2)对使用燃生物质锅炉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燃生物质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全面推进集中供热
2023年底
(1)加快推进大田京口开发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完成集中供热实施规划编制。
2025年底
(2)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并应在实现集中供热六个月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等分散供热锅炉。
(二)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淘汰一批低效锅炉
1.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1)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每小时65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同步拆除原有的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鼓励改用电能、多用电能。
(2)改用天然气的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高效脱硝装置。燃油锅炉应使用轻质油。
2.限期淘汰小锅炉
(1)每小时2~10蒸吨(含)燃煤锅炉在2024年底前全面淘汰。
(2)逐步淘汰县级城市建成区内的生物质锅炉,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
(三)积极推动深度治理,提升一批在用锅炉
1.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1)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等锅炉,原则上2025年底前必须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超低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1)202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超低排放要求进一步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2)采用旋风、水膜等低效除尘方式的,应开展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3)对于未建设脱硫设施或因脱硫工艺不完善出现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
(4)积极开展氮氧化物治理,推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者在末端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治理,必要时可采取低氮燃烧+末端脱硝。
3.加强燃油、燃生物质锅炉治理
(1)城市建成区外保留的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燃生物质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
(2)燃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烘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并按要求配套高效规范的除尘设施。对改造后氮氧化物仍无法稳定达标的,鼓励采用SCR等高效脱硝技术开展末端治理。
五、政策措施
(1)调整城市禁燃区范围
(2)推行差异化管理政策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4)强化锅炉减排考核
(5)完善经济支持政策
(6)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三)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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