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03-30 09:24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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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大田县文旅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田县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并结合大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规〔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为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依据、民宿定义、发展原则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开办,且经营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田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含城中村)开办和经营管理的民宿活动

(二)第五条围绕民宿应当具备的经营主体资格、规范选址要求、房屋建筑合法性及安全性、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环保要求、管理制度等10项基本要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1.民宿的选址要求: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旅游发展等规划及要求符合耕地林地保护原则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2.民宿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消防、治安、卫生、食品等安全,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3.民宿的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相应的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和油烟治理等基础配套设施。

4.民宿的规范经营要求:民宿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

(三)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民宿管理监督机制,规定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所在地的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四)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民宿经营行为的奖惩措施,即经营活动不规范的民宿业主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民宿产业发展较好的村(社区)及民宿从业者,由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适时研究奖励;对起到行业示范作用的品牌民宿,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开展宣传推广;符合标准的民宿企业,将积极帮助申报参与评定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有效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县民宿办);

联系电话:0598-72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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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办法1.jpg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大田县文旅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田县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并结合大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规〔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分别为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依据、民宿定义、发展原则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建筑开办,且经营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经营活动场所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田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含城中村)开办和经营管理的民宿活动

(二)第五条围绕民宿应当具备的经营主体资格、规范选址要求、房屋建筑合法性及安全性、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环保要求、管理制度等10项基本要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1.民宿的选址要求: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旅游发展等规划及要求符合耕地林地保护原则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2.民宿的安全生产要求:明确了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房屋、消防、治安、卫生、食品等安全,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3.民宿的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相应的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和油烟治理等基础配套设施。

4.民宿的规范经营要求:民宿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

(三)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民宿管理监督机制,规定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所在地的镇(街)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四)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民宿经营行为的奖惩措施,即经营活动不规范的民宿业主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民宿产业发展较好的村(社区)及民宿从业者,由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适时研究奖励;对起到行业示范作用的品牌民宿,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开展宣传推广;符合标准的民宿企业,将积极帮助申报参与评定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有效期限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县民宿办);

联系电话:0598-72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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