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遵循余弃砂石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余弃砂石料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余弃砂石土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处置范围:经依法批准的非砂石类矿山生产加工、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河道清淤疏浚、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扣除项目自用剩余可利用的砂石土、煤矸石资源。
(二)处置主体:县人民政府指定由福建大田宝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及管理。
(三)处置程序: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土及煤矸石,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矿业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矿投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偿处置。
2.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土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主体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县矿投公司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剩余土砂石土出让底价,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偿处置。
3.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土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⑴移交。矿业权已经灭失的尾矿资源,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⑵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土等资源。
⑶计量。具体计量由县矿投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采矿废石弃土、煤矸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过磅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⑷评估。由县矿投公司委托资质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⑸组织出让。由县矿投公司或委托资质单位制定公开出让方案,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
⑹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矿投资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⑺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已处置资源综合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处置要求:加工生产企业须有相应的生产资质,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非法开采(挖)、自行处置砂石土、煤矸石等国家资源;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收益分配:处置收入按县、乡(镇)或园区两级分成,乡(镇)或园区按处置收入20%提取,由县矿投公司核算后直接支付,矿投公司前三年按处置收入60%提取,后两年按处置收入40%提取,剩余收益按季度上缴县财政。
(六)监督管理: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应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矿投公司开展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明确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对处置工作的实施和处置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七)其他规定: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对未处置的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方案规定以外的情形,由县矿投公司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进社、职务:矿业权管理股股长、联系电话:0598-722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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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遵循余弃砂石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余弃砂石料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余弃砂石土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处置范围:经依法批准的非砂石类矿山生产加工、建设用地平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河道清淤疏浚、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扣除项目自用剩余可利用的砂石土、煤矸石资源。
(二)处置主体:县人民政府指定由福建大田宝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及管理。
(三)处置程序: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土及煤矸石,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矿业权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矿投公司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偿处置。
2.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土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主体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县矿投公司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剩余土砂石土出让底价,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偿处置。
3.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土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⑴移交。矿业权已经灭失的尾矿资源,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⑵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严禁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土等资源。
⑶计量。具体计量由县矿投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采矿废石弃土、煤矸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过磅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⑷评估。由县矿投公司委托资质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⑸组织出让。由县矿投公司或委托资质单位制定公开出让方案,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
⑹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矿投资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⑺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已处置资源综合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
(四)处置要求:加工生产企业须有相应的生产资质,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非法开采(挖)、自行处置砂石土、煤矸石等国家资源;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收益分配:处置收入按县、乡(镇)或园区两级分成,乡(镇)或园区按处置收入20%提取,由县矿投公司核算后直接支付,矿投公司前三年按处置收入60%提取,后两年按处置收入40%提取,剩余收益按季度上缴县财政。
(六)监督管理:县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应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县矿投公司开展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明确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对处置工作的实施和处置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七)其他规定: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案要求执行;对未处置的项目按照本方案执行;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方案规定以外的情形,由县矿投公司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进社、职务:矿业权管理股股长、联系电话:0598-722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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