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9-30 09:08 来源:大田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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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3〕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1〕28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等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

  城乡辖区范围内有批准或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2、征收主体

  大田县人民政府行使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住建局为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3、代征收企业:

  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4、收费标准

  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月按生活用水0.85元/吨征收;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月按用水量1.2元/吨征收,遇依法定程序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情形,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乡镇: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体收费标准执行,遇依法定程序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情形,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备注:对自备水源的由水利局牵头进行摸底、核查,其污水代征费实行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相应缴交污水处理费。

  5.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08〕1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吴联高

  联系方式:138594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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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3〕1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1〕28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等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

  城乡辖区范围内有批准或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2、征收主体

  大田县人民政府行使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住建局为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3、代征收企业:

  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4、收费标准

  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月按生活用水0.85元/吨征收;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月按用水量1.2元/吨征收,遇依法定程序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情形,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乡镇: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具体收费标准执行,遇依法定程序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情形,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备注:对自备水源的由水利局牵头进行摸底、核查,其污水代征费实行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单位应当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相应缴交污水处理费。

  5.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08〕1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联系方式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吴联高

  联系方式:138594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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