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条件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23 09:15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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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政府保障性住房,规范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标准、轮候、配租管理等办法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权力阳光运行平台建设工作方案》(闽建住〔2022〕11号)

  3、《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号)

  三、政策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申请范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降低准入门槛和完善申请准入条件

  1、降低资产收入准入门槛

  (1)原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90%”。

  (2)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或企业注册认缴出资额)由原“低于5万元”调整为“低于8万元”。

  (3)调整申请家庭拥有车辆规定:“申请人家庭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发动机排量低于2.0升且10年(含10年)以上的二手车,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

  2、降低户籍条件准入门槛和非本县城区城镇居民的准入条件。

  (1)乡(镇)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满一年或在企业就业已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正在实际履行中,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需缴交至申请日前一月),原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须满三年、社保缴纳须二年。

  (2)保障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从任用合同、社保缴纳、资产收入等单列制定保障条件,取消原规定新就业大中专生单身申请家庭年龄限制。

  3、完善准入条件中的房产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1)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房产可使用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并经社区、村居委会核实为唯一住房的。”

  (2)新增“以户籍地林地林权为审核标准”,申请人拥有户籍地林地林权或继承获得的林权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

  (三)新增保障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权益条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优抚对象,优抚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一至六级,租金全免;残疾军人七至十级,租金减半。

  (四)完善人才保障规定

  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引进人才、优秀人才、紧缺人才,留我县工作的新就业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减免6个月公租房房租,原规定减免3个月公租房。

  (五)完善公租房配租管理和不符合对象退出保障制度

  1、根据不符合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延长腾退时限,人性化管理。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腾退公租房过渡期为6个月;购买现房(二手房)、继承、受赠房产的、因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腾退公租房过渡期为2个月。以上腾退公租房过渡期原规定均为1个月。

  2、根据我县公租房配租实际管理运营情况结合保障家庭实际租住情况,新增了以下条款:

  (1)社保已缴满15年或已退休领取养老金,合同续签时已不符合原准入条件,但经审核符合资产收入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承租。

  (2)主申请人死亡,为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为农村户籍,经审核符合资产收入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承租。

  (六)规范标准化配租流程,明确部门职责

  我县全面运行公租房线上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可通过公租房app等软件进行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公租房线上申请。标准化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多部门联审、住建部门汇总认定、配租等环节,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

  调整住房委成员单位,增加了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医保部门、法院、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金融监管局大田支局等6个成员单位,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四、其他规定 

  1.本通知所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我县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田政办〔2021〕81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林起刚

  联系电话:0598—72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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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政府保障性住房,规范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标准、轮候、配租管理等办法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权力阳光运行平台建设工作方案》(闽建住〔2022〕11号)

  3、《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号)

  三、政策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申请范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已婚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满2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降低准入门槛和完善申请准入条件

  1、降低资产收入准入门槛

  (1)原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90%”。

  (2)家庭人均资产价值(包括存款、保险、有价证券、公积金余额、投资股份或企业注册认缴出资额)由原“低于5万元”调整为“低于8万元”。

  (3)调整申请家庭拥有车辆规定:“申请人家庭无代步用小汽车(不含轻型普货、微型普客,不含发动机排量低于2.0升且10年(含10年)以上的二手车,不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小型汽车登记信息)”。

  2、降低户籍条件准入门槛和非本县城区城镇居民的准入条件。

  (1)乡(镇)城镇居民和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满一年或在企业就业已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正在实际履行中,且在我县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需缴交至申请日前一月),原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须满三年、社保缴纳须二年。

  (2)保障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从任用合同、社保缴纳、资产收入等单列制定保障条件,取消原规定新就业大中专生单身申请家庭年龄限制。

  3、完善准入条件中的房产和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1)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房产可使用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并经社区、村居委会核实为唯一住房的。”

  (2)新增“以户籍地林地林权为审核标准”,申请人拥有户籍地林地林权或继承获得的林权不作为不符合保障资格评定标准”。

  (三)新增保障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权益条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优抚对象,优抚待遇不计入家庭收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一至六级,租金全免;残疾军人七至十级,租金减半。

  (四)完善人才保障规定

  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引进人才、优秀人才、紧缺人才,留我县工作的新就业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减免6个月公租房房租,原规定减免3个月公租房。

  (五)完善公租房配租管理和不符合对象退出保障制度

  1、根据不符合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延长腾退时限,人性化管理。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腾退公租房过渡期为6个月;购买现房(二手房)、继承、受赠房产的、因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腾退公租房过渡期为2个月。以上腾退公租房过渡期原规定均为1个月。

  2、根据我县公租房配租实际管理运营情况结合保障家庭实际租住情况,新增了以下条款:

  (1)社保已缴满15年或已退休领取养老金,合同续签时已不符合原准入条件,但经审核符合资产收入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承租。

  (2)主申请人死亡,为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为农村户籍,经审核符合资产收入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承租。

  (六)规范标准化配租流程,明确部门职责

  我县全面运行公租房线上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可通过公租房app等软件进行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公租房线上申请。标准化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多部门联审、住建部门汇总认定、配租等环节,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含5个公示日)。

  调整住房委成员单位,增加了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医保部门、法院、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金融监管局大田支局等6个成员单位,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四、其他规定 

  1.本通知所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于我县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周转房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田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的通知》(田政办〔2021〕81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林起刚

  联系电话:0598—72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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