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丧葬活动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4-12-25 14:58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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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背景 

  为革除丧葬陋习,加强我县丧葬活动管理,推动移风易俗,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丧葬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点为基本原则。规定本通告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丧葬活动,并列举了严禁的丧葬活动事项。

  (二)第二点为部门职责部分。主要明确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五个部门规范丧葬活动相应的职责。

  其中:

  1.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出现的行为: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营业性演出禁止出现的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禁止个人出现的行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

  (三)第三点为对全县党员和公职人员丧葬活动的行为规范要求。全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备管理制度,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大田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中的“十个严禁”纪律要求

  三、通告期限 

  (一)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注意事项 

  (一)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治丧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查处。

  (二)凡违反《大田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十个严禁”纪律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坚决纠治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及殡葬领域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大田县民政局林克斌

  联系电话:0598-72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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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背景 

  为革除丧葬陋习,加强我县丧葬活动管理,推动移风易俗,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丧葬活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点为基本原则。规定本通告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所有丧葬活动,并列举了严禁的丧葬活动事项。

  (二)第二点为部门职责部分。主要明确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五个部门规范丧葬活动相应的职责。

  其中:

  1.禁止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出现的行为: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营业性演出禁止出现的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禁止个人出现的行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

  (三)第三点为对全县党员和公职人员丧葬活动的行为规范要求。全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备管理制度,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大田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处理暂行办法》中的“十个严禁”纪律要求

  三、通告期限 

  (一)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注意事项 

  (一)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治丧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体和旅游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查处。

  (二)凡违反《大田县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移风易俗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十个严禁”纪律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坚决纠治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及殡葬领域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大田县民政局林克斌

  联系电话:0598-72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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