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日期:2025-01-23 10:56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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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放飞后滞空时间长,飘行距离远,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森林防火条例》

  5.《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文共五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全县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

  2、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4、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对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应积极予以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大田县公安局,110;大田县消防救援大队,119;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98-7221113;大田县应急管理局:0598-7220737;大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598-7222192。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胡春川

  联系电话:0598-72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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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jpg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放飞后滞空时间长,飘行距离远,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森林防火条例》

  5.《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文共五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全县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

  2、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森林火灾和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4、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任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对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应积极予以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大田县公安局,110;大田县消防救援大队,119;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98-7221113;大田县应急管理局:0598-7220737;大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0598-7222192。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胡春川

  联系电话:0598-72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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