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森林防火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关于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文共五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草堆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禁止在以下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即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
3、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举报政策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查证核实,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胡春川
联系电话:0598-72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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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森林防火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关于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全文共五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草堆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2、禁止在以下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即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
3、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举报政策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查证核实,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联 系 人:胡春川
联系电话:0598-72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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