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5-03-06 09:59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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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9年12月,县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2019〕13号),有效期五年。政策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有效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改善。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修订调整,形成《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规〔2025〕9号)(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促进我县生产生活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生产生活能源结构,推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三、工作进展

  在2019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大田县总体规划及发展现状,草拟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调整方案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县直单位,均溪镇、华兴镇、石牌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通告》文本。

  四、范围期限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大田县毓秀中学、北至大田县第七中学、西至久盛卷帘门专业加工厂、南至越龙湾。具体范围见附件。

  2.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新旧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次调整,对城市建成区内禁燃区范围边界划定更为精准并附范围图。

  2.提高燃料组合控制严格级别: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据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由Ⅰ类提升至Ⅱ类。

  (二)禁燃对象及监管要求

  1.禁燃对象:禁燃区域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监管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经过批准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超低排放改造;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禁燃区的相关监管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等工作。

  六、关键词诠释

  1.高污染燃料:按照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执行。

  2.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3.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七、注意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启金

  联系电话:0598-72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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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9年12月,县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2019〕13号),有效期五年。政策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有效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改善。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修订调整,形成《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规〔2025〕9号)(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促进我县生产生活清洁能源使用,优化生产生活能源结构,推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三、工作进展

  在2019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大田县总体规划及发展现状,草拟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调整方案向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县直单位,均溪镇、华兴镇、石牌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通告》文本。

  四、范围期限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大田县毓秀中学、北至大田县第七中学、西至久盛卷帘门专业加工厂、南至越龙湾。具体范围见附件。

  2.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新旧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次调整,对城市建成区内禁燃区范围边界划定更为精准并附范围图。

  2.提高燃料组合控制严格级别: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据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由Ⅰ类提升至Ⅱ类。

  (二)禁燃对象及监管要求

  1.禁燃对象:禁燃区域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监管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经过批准的热力生产和供应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超低排放改造;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禁燃区的相关监管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等工作。

  六、关键词诠释

  1.高污染燃料:按照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执行。

  2.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3.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七、注意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已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对城市建成区禁燃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启金

  联系电话:0598-72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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