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遵循余弃砂石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要求,结合我县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的工作实际,经修订和完善,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消除砂石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
三、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有偿处置的剩余砂石资源包括哪些?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按照开采方案,实施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回收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后剩余的;
2.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场地平整、施工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后剩余的;
3.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后剩余的;
项目自用是指用于本项目井巷填充、场地平整回填、道路、挡墙、护坡及沟渠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用砂石资源。
(二)有偿处置工作的实施单位有哪些?
县域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偿处置工作分类实施要求有哪些?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矿区内开采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按年度预计处置量确定数量,有偿处置费用以公开出让成交价为准。
2.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场地平整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委托评估机构定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实施有偿化处置(剩余砂石量×中标单价=处置收入)。若项目可能再次产生达处置标准的剩余砂石,需组织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
(2)其他建设项目类。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总量、自用量和剩余砂石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定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实施有偿化处置(剩余砂石量×中标单价=处置收入)。
3.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移交。矿业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处置申请。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剩余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数据及过磅计重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4)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价格评估,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确定资源价值或单价);最终出让起始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参考价格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
(5)组织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措施。
(四)有偿处置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1.交易平台: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应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2.加工生产:处置竞得人加工所竞得砂石资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具备生产资质条件;须按处置出让方案及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要求,按期完成所竞得砂石的处置,不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进度;
3.安全生产:按处置方案安全施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超高程采挖;
3.生态保护:施工过程中应减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施工结束拆除设备,红线外土地做好复耕复绿;
4.源头监管:各处置参与单位要建立砂石可追溯统计台账,严禁盗采盗挖、超限超载及非法加工销售。
(五)有偿处置资金管理要求?
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收入由处置单位负责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对处置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其他规定
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2.本方案未涉及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进社
联系方式:0598-7227581
联系单位: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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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遵循余弃砂石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要求,结合我县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的工作实际,经修订和完善,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消除砂石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
三、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2.《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有偿处置的剩余砂石资源包括哪些?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按照开采方案,实施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回收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后剩余的;
2.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场地平整、施工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后剩余的;
3.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后剩余的;
项目自用是指用于本项目井巷填充、场地平整回填、道路、挡墙、护坡及沟渠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用砂石资源。
(二)有偿处置工作的实施单位有哪些?
县域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偿处置工作分类实施要求有哪些?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矿区内开采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按年度预计处置量确定数量,有偿处置费用以公开出让成交价为准。
2.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场地平整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委托评估机构定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实施有偿化处置(剩余砂石量×中标单价=处置收入)。若项目可能再次产生达处置标准的剩余砂石,需组织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
(2)其他建设项目类。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总量、自用量和剩余砂石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定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出让起始价,按评估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实施有偿化处置(剩余砂石量×中标单价=处置收入)。
3.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移交。矿业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处置申请。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剩余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数据及过磅计重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4)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价格评估,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确定资源价值或单价);最终出让起始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参考价格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
(5)组织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措施。
(四)有偿处置工作的要求有哪些?
1.交易平台: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应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2.加工生产:处置竞得人加工所竞得砂石资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具备生产资质条件;须按处置出让方案及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要求,按期完成所竞得砂石的处置,不影响建设项目施工进度;
3.安全生产:按处置方案安全施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超高程采挖;
3.生态保护:施工过程中应减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施工结束拆除设备,红线外土地做好复耕复绿;
4.源头监管:各处置参与单位要建立砂石可追溯统计台账,严禁盗采盗挖、超限超载及非法加工销售。
(五)有偿处置资金管理要求?
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收入由处置单位负责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对处置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其他规定
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2.本方案未涉及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进社
联系方式:0598-7227581
联系单位: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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