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维护砂石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的工作实际,经修订和完善,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处置范围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2.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场地平整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3.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处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项目自用是指用于本项目井巷填充、场地平整回填、道路、挡墙、护坡及沟渠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
(二)处置主体
县域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处置程序
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应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1.矿区内开采产生的砂石,优先用于矿山自身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处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自用外的砂石料,按年度预计处置量确定数量,有偿处置费用以公开出让成交价为准。
2.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属于场地平整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按地块规划等要求,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委托评估机构定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出让起始价。若项目可能再次产生达处置标准的剩余砂石,需组织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明确实施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属于其他建设项目类。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同时落实除尘抑尘的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移交。形成尾矿资源的矿业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3个月内需完成处置。严禁属地乡(镇)政府、园区及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等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等资源。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过磅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4.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5.组织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抵扣工程款。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已处置资源综合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综合利用结束后,应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无法通过验收的,应当组织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四)处置要求
1.处置权限与要求: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处置权,可依规加工生产,但企业需有资质;须按出让及施工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处置且不影响施工。
2.安全生产:按方案安全施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超高程开采。
3.生态保护:禁止破坏水土和生态,施工结束拆除设备,红线外土地做好复耕复绿。
4.源头监管:建立砂石可追溯统计台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
5.禁止行为:严禁借各类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禁止违规处置、出售砂石,不得超工程批准范围使用。
(五)资金管理
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为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处置工作实施,县财政根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情况,对处置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专班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调查登记辖区采矿废石等可处置资源,督促工程剩余砂石移交。巡查监管资源,制止红线外违法开采、买卖行为并提请查处。协调矛盾,监管安全生产,协助竞得人办手续,监督处置后复垦复绿。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等可处置利用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并移送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督促乡(镇)政府履行后期复垦复绿监督义务。
县财政局:负责处置收入的收缴入库和处置工作经费的核算、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等可处置利用资源、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等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处置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采矿废石、剩余砂石存储、转运及处理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县矿业流通服务中心:负责对可处置利用资源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办规〔2024〕4号)同步废止。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进社
联系方式:0598-7227581
联系单位: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图片解读
- 文字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维护砂石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发生,消除砂石堆放、尾矿资源等产生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剩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的工作实际,经修订和完善,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处置范围
1.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2.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场地平整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施工建设产生,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3.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废弃矿山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交通能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扣除项目自用剩余的可利用砂石。
处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项目自用是指用于本项目井巷填充、场地平整回填、道路、挡墙、护坡及沟渠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
(二)处置主体
县域内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处置程序
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应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1.矿区内开采产生的砂石,优先用于矿山自身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综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严禁矿业权人私自处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自用外的砂石料,按年度预计处置量确定数量,有偿处置费用以公开出让成交价为准。
2.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实施,提前介入处置剩余砂石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属于场地平整项目类。项目建设单位按地块规划等要求,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剩余砂石量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委托评估机构定价,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出让起始价。若项目可能再次产生达处置标准的剩余砂石,需组织二次估算、评估和处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明确实施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属于其他建设项目类。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量)和剩余砂石资源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同时落实除尘抑尘的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工程建设项目已施工或完工的,剩余砂石资源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置。
1.移交。形成尾矿资源的矿业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2.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3个月内需完成处置。严禁属地乡(镇)政府、园区及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等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剩余砂石等资源。
3.计量。具体计量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资源量评估报告或按实际测量计算、过磅等准确有效的计量方法计量。
4.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出让起始价。
5.组织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出让。应将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抵扣工程款。
6.签订合同。出让结束后,竞得者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
7.综合处置。竞得者应按照出让合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已处置资源综合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综合利用结束后,应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无法通过验收的,应当组织整改,直至验收通过。
(四)处置要求
1.处置权限与要求: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处置权,可依规加工生产,但企业需有资质;须按出让及施工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处置且不影响施工。
2.安全生产:按方案安全施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范围、超高程开采。
3.生态保护:禁止破坏水土和生态,施工结束拆除设备,红线外土地做好复耕复绿。
4.源头监管:建立砂石可追溯统计台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
5.禁止行为:严禁借各类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禁止违规处置、出售砂石,不得超工程批准范围使用。
(五)资金管理
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为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处置工作实施,县财政根据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情况,对处置工作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矿产资源统筹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专班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调查登记辖区采矿废石等可处置资源,督促工程剩余砂石移交。巡查监管资源,制止红线外违法开采、买卖行为并提请查处。协调矛盾,监管安全生产,协助竞得人办手续,监督处置后复垦复绿。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等可处置利用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依法调查认定并移送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督促乡(镇)政府履行后期复垦复绿监督义务。
县财政局:负责处置收入的收缴入库和处置工作经费的核算、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收购砂石等可处置利用资源、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应急局: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等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依法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处置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采矿废石、剩余砂石存储、转运及处理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县矿业流通服务中心:负责对可处置利用资源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遵从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办规〔2024〕4号)同步废止。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进社
联系方式:0598-7227581
联系单位: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