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6-09-01 10:58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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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二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等相关规定精神,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规〔2025〕9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田政规〔2023〕7号)

  1.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

  2.将第三点“管控要求”内容修改为:“发现违反本通告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实施时间

  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修改内容自8月15日起施行。

  四、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8-7222083

  联 系 人:陈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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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二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等相关规定精神,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田政规〔2025〕9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田政规〔2023〕7号)

  1.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

  2.将第三点“管控要求”内容修改为:“发现违反本通告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实施时间

  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修改内容自8月15日起施行。

  四、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98-7222083

  联 系 人:陈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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