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大田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0-13 08:23 来源: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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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补充耕地工作,加强耕地保护,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大田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现转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024日上午10:00前将修改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加盖公章后通过内网发送至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20231013 

  附件

大田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县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3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大田县域内实施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将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二调”和“三调”均为非耕地的农用地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以及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

  一、重要意义

  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有利于统筹推进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科学、务实、高效地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保障粮食安全。

  二、责任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上下联手”的要求,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禾田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的工作专班。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的指导、监督、任务分解、向上级申请、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组织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组织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审查报批、日常变更、项目验收、报备入库、林权证变更或注销等工作,协助县禾田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项目日常管理。

  (二)县禾田公司:担任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全流程申报、组织、实施、管理、验收、5年后期管护、协调、招标、审计、资金筹措与拨付、资料归档等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流转、土壤改良、作物种植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选址论证、实地踏勘、设计审查、方案批复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地块退出林地管理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涉林地块林权证变更或注销等工作,参与项目选址论证、实地踏勘等工作。

  (五)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工作,参与项目选址论证、实地踏勘、设计审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六)县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指导项目规划设计中水田保持、水量平衡方面的工作,参与项目选址论证、实地踏勘、设计审查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七)县发改局:负责项目整体立项和批复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决)算审核、指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参与设计审查、方案批复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地块选址、退地、流转、补偿、日常协调、设计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协助工程施工及后期管护、地块移交及后续管护等工作,参与项目全流程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理、审计等工作。

  三、实施程序及进度

  (一)严格项目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补充耕地范围内选址。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

  2.地类条件。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3.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补充耕地入库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 

  4.水源及耕作便利度条件。垦造水田和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需求;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5.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

  6.禁止选址区域。包括25度以上(25 )陡坡地、重要水源15度以上陡坡;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河道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项目选址满足上述条件后,结合未来可能出现的用地情况进行叠加分析,利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及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开展数据预检,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可行。

  (二)编制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编制及评估。选址范围确定后,县禾田公司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项目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县禾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补充耕地项目踏勘选址部门论证意见表》。

  2.实施方案批复。评估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及论证意见上报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批复。

  3.立项报备。实施方案批复后2个月内,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部系统及省系统同步上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项目范围坐标和计划新增耕地坐标,并填报立项阶段相关信息,完成项目立项报备。 

  (三)科学规划设计

  1.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县禾田公司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范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水土保持专篇;达到一定规模的补充耕地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报水利部门审批。涉及垦造水田的项目,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说明有关情况。

  2.规划设计方案公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政务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求乡镇、村委会、村民代表、相关权利人等意见建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加以完善。

  3.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批复。

  (四)强化实施监管

  1.加强项目监管。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县禾田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县禾田公司及时整改。县禾田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监理单位管理,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按时编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等资料;加强土地平整、保水层构建、土壤改良等隐蔽工程和灌溉水系、水保措施等工程施工监管,据实进行工程签证。

  2.严格项目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县禾田公司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原则上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

  (五)严格项目验收

  1.项目自验。项目竣工后,县禾田公司应组织乡镇、设计、监理和施工人员对照规划设计方案现场逐项验收各项工程完成情况,形成自验报告,向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部门申请初验。同时制作项目区比例尺不小于1:1000的实测竣工图和标识项目竣工规模和验收新增耕地范围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分辨率优于0.2米),并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按规定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县禾田公司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县级水利部门备案。 

  2.项目初验。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禾田公司提出的县级初验申请,会同县财政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初验,重点对新增耕地的范围、数量、质量以及土地平整、田坎、道路、沟渠、灌溉水源、水保措施等单项工程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初验,单项工程初验比例应达到100%。初验通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出具县级初验意见。 

  3.日常变更。经初验合格的新增耕地,县自然资源局应按程序组织开展日常变更调查;日常变更通过的,应及时向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4.市级终验。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市级验收批复文件,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

  项目验收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县禾田公司应按规定做好新增耕地备案入库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六)加强后期管护

  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办法,明确管护内容,管护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1.压实管护主体责任。补充耕地验收入库后,由县禾田公司负责地块后期管护工作,县禾田公司应及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管护企业,管护期限5年,管护期内应保持持续耕种,确保耕地地类不改变。5年管护期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农业农村局考核后移交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后续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补充耕地后续管护负总责,应及时与具体管护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及期限,并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护具体责任主体做好项目基础设施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鼓励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转给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 

  2.明确管护内容。管护内容包括各类设施和耕地种植属性。维护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确保各类设施有效利用。新增耕地必须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不准抛荒,严禁“非农化”“非粮化”,其中水田必须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新增耕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应实行科学种植,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防止造成水污染。

  3.建立管护机制。5年管护期内,县禾田公司要对已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巡查,查看补充耕地工程设施、耕地种植管护等情况,每年3-6月、8-9月至少分别巡查1遍。巡查时,应当留存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填写巡查记录台账。对巡查中发现不符合后期管护要求的,应及时组织中标管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县禾田公司5年管护期满后,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后续管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半年至少实地巡查一次,查看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影像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采取实地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块种植利用情况的日常动态监测。 

  (七)实施进度

  2024-2027年四年内全县完成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4760亩(其中:2024年完成不少于1100亩、2025年完成不少于1200亩、2026年完成不少于1200亩、2027年完成不少于1260亩),每年度7月和11月完成项目报备入库工作。补充耕地验收入库后,由县禾田公司负责委托管护企业进行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管护期限为5年。 

  四、资金筹措与拨付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资金由县禾田公司筹措,项目土地流转费用、建设费用和工作费用由县禾田公司负责拨付,含项目土地流转费用、综合技术服务费、工程施工费、采购费、后期管护费(5年)、工程监理费、预算编制费、预算审核费和结算审核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工作经费、各乡镇补助费用、投融资本息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入库后,由县人民政府将项目建设投入费用、代建奖励费用统一拨付县禾田公司。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土地流转费用

  为进一步加快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按地块面积每亩3万元拨付乡镇作为青苗一次性补偿、调整农户承包地及基础设施补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土地流转费用。 

  (二)项目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费用含综合技术服务费、工程施工费、采购费、后期管护费(5年)、工程监理费、预算编制费、预算审核费和结算审核费等。 

  1.综合技术服务费:按项目规模面积亩均不超过0.8万元计取,据实结算,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以中标及签订合同为准。 

  2.工程施工费:按项目规模面积亩均不超过3万元计取,据实结算,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以中标及签订合同为准。 

  3.采购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据实结算。

  4.后期管护费(5年):按项目验收入库耕地面积亩均每年不超过0.4万元计取,据实结算,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以中标及签订合同为准。 

  5.工程监理费、预算编制费、预算审核费和结算审核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以中标及签订合同为准。

  6.投融资本息:按投融资合同约定执行,据实结算。

  (三)项目工作费用

  项目工作费用含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补助费用等。

  1.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项目验收入库后,县自然资源局按新增耕地入库面积每亩提取0.2万元作为工作经费,统筹用于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日常变更等耕地保护工作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业务费用等支出。 

  2.各乡(镇)补助费:为进一步加快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提高乡(镇)的工作积极性,项目验收入库后,按照所在乡(镇)完成补充耕地面积水田每亩7万元、旱地每亩2万元,作为乡(镇)指标收益补助费用,统筹用于耕地保护提升、乡村振兴发展等有关建设费用支出,村级补助费用由各乡镇自行研究确定并进行拨付。 

  (四)代建奖励费用和投融资成本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入库后,由县人民政府将项目建设投入费用(含土地流转费用、项目建设费用、项目工作经费)、代建奖励费用、投融资成本统一拨付县禾田公司。项目代建奖励费用按新增耕地入库面积每亩提取3万元,项目投融资成本按按新增耕地入库面积每亩提取2万元。禾田公司收到款项应优先用于还本付息,直至结清本息。 

  六、其他事项

  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禾田公司负责。有关实施工作由县县自然资源局、县禾田公司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在本方案施行前已立项及实施的项目,综合技术服务、工程施工、后期管护、结算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后续实施程序按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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