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1-19 08:26 来源:大田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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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大田县文旅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大田县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内容用红色字体标注),发送至电子邮箱dtxwtgdcbj@163.com。 

  2.通过书面函件反馈意见、建议,邮寄至: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4号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邮编:366100)。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 

 

大田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指利用当地现有闲置民居、宅基地或相关公共设施等相关资源,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餐饮住宿场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田县辖区范围内的民宿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申办条件 

  设立民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经营者需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二)选址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等规划及要求,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三)房屋建筑应当是有合法产权的合法建筑,农村合法住宅需有产权证或村镇两级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牢固,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建筑应当在开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经营用房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该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五)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合法产权的破损房屋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在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的基础上可增设楼梯、连廊、雨棚、休闲设施、公用卫生间等。

  (六)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按照《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福建省民宿建筑消防安全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民宿的治安管理要求:经营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治安管理基本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八)民宿的卫生管理要求:1.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每日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卫生环境。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九)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符合餐饮服务企业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1-2021)相关要求,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食品安全。

  (十)民宿的环保要求: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十一)民宿的内部管理要求: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礼仪规范,特别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及紧急避难疏散图,对外公布投诉热线和服务电话。

  (十二)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三章 申办流程 

   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

  (一)具体流程 

  1.民宿经营业主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主体注册登记,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以及提交房屋新建或改造设计方案,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 乡(镇)政府报县民宿办;经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的,办理民宿(改造、新建)备案程序。

  2.民宿经营业主填报《大田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附件3)提交乡(镇)政府集中受理,乡(镇)政府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就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提交县民宿办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3.县民宿办接到乡(镇)政府初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管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勘察、核验。

  4.勘察后由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备案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县民宿办汇总各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备案表中出具符合或不符合意见,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意见;对需兼营餐饮的,依法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到乡(镇)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业主就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整改后,可直接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相关部门再依此程序进行勘察、核验。

  5.经县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管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检查、核验,结果符合基本条件,报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得“大田民宿”资格。公安机关按要求指导业主安装和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旅客入住登记系统的接入。

  (二)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详见附件2和附件3。


第四章 组织实施 

  建立县、乡(镇)工作机制。

  (一)县级成立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民宿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细化各类鼓励政策,加大政策集成,组织开展辖区内民宿审批(审核)、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相应成立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民宿日常管理工作。

  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局、文旅局、财政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等组成。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一)所在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申报、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民宿及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安局:负责统筹全县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公安派出所加强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发改局:指导规范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按照政府投资现行政策,支持民宿发展需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住建局:负责民宿新建、改建工程的消防指导和抽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民宿与旅游特色村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宿登记办照,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民宿土地使用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对核实属于违法用地行为的,及时移送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负责审查乡(镇)上报的民宿村落发展规划,协助和指导民宿所在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七)卫健局:负责对民宿经营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开展卫生培训等工作。

  (八)文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民宿办公室日常具体事务,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负责民宿政策引导、标准制定、宣传推广;负责民宿从业人员培训、等级评定等工作。

  (九)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民宿环境保护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十)农业农村局: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集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十一)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二)应急局:指导乡(镇)、各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三)消防救援大队:统筹全县民宿消防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对民宿业主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联席会议研究认定情节严重的可取缔民宿经营资格: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存在重大房屋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支持传统村落、美丽乡村、旅游景区等依法依规开展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推动文化与民宿深度融合。对民宿产业发展较好的村(社区)及民宿从业者,由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研究奖励。

  第十 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品牌民宿,推进精品民宿发展提档升级。对起到行业示范作用的品牌民宿,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开展宣传推广,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选择民宿举办培训和开展春秋游活动。

  第十 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符合标准的民宿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参与评定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的运营实体,应当自施行之日起组织申报。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田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大田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大田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3.大田县民宿经营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1 

  大田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翁淑燕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  组  长:高  洋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苏晋板  县文旅局

  林起阳  县公安局

  刘传贵  县住建局

  刘珍水  县发改局

  林春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魏祥强  县自然资源局

  涂振鹏  县卫健局

  魏初铭  县应急局

  郑丁炫  县财政局

  林起雄  大田生态环境局

  涂东明  县农业农村局

  罗文东  县消防救援大队

  毛延龙  均溪镇人民政府

  吴煌珠  华兴镇人民政府

  陈建伟  石牌镇人民政府

  林开聪  屏山乡人民政府

  黄    坤  吴山镇人民政府

  施秋萍  济阳乡人民政府

  林惠萍  武陵乡人民政府

  罗春苗  谢洋乡人民政府

  柳书报  桃源镇人民政府

  林芳炳  上京镇人民政府

  王人勇  太华镇人民政府

  陈文校  建设镇人民政府

  柯永晋  广平镇人民政府

  涂锦发  奇韬镇人民政府

  涂绍甫  文江镇人民政府

  涂一彪  梅山镇人民政府

  陈志堂  湖美乡人民政府

  陈先烂  前坪乡人民政府

  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民宿办)设在县文旅局,苏晋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大田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编号:

民宿名称 

 

业主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总投资 

(万元) 

 

从业人员 

(人) 

 

联系 

方式 

 

业主 

户籍地 

 

住房情况 

位于             乡(镇)           村      号,楼层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      年    月,房间数    间,床位总数    个,其中单人间    间,双人间   间,套房     套,卫生间     个。

申请要求 

经营范围为                          。其中营业客房数     间,床位数    个,餐桌数    桌,餐厅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其他经营项目                                       。

业主承诺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卫健、文旅等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自然资源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大田生态环境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卫生健康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文体和旅游局核验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经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乡(镇)等部门联合检查、核验,结果符合基本条件,予以备案。

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民宿所在乡(镇)、县民宿办各一份。

    

  附件3 

  大田县民宿经营备案材料清单

  1.《大田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餐饮的民宿提供)复印件;

  4.民宿业主(房屋产权所有人)与民宿经营法定负责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5.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租赁合同复印件;

  6.业主提供的房屋安全承诺书;

  7.符合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8.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9.民宿内外景照片至多10张(彩打或冲印,需备注照片所示内容),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不同客房房型图清洗消毒间、布草间功能区域或现场图片。需有民宿建筑物外立面整体照片和前后对比照片;

  10.民宿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应急救援方案、装备、物资、演练等材料;

  11.诚信经营承诺书。

  12.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备案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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