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日期:2016-08-20 15:57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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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大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6820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规定 

 

  为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抱团发展,引导和鼓励电商企业入驻大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园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大田县商务局和大田县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申请入驻大田电子商务产业园: 

  1.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本县,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合规经营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等(在审核通过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到产业园内)。 

  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在电子商务应用网站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的企业。 

  2)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指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在线交易、在线或移动支持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平台交易服务。 

  3)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指能够提供电子商务运营管理、商务咨询、店铺管理、快递服务、美工装修、摄影等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企业。 

  2.为大田县电商协会会员单位,并同意接受大田县电商协会管理和监督指导。 

  3.企业能按规定及时通过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报送统计报表,并向县商务局同步报送。 

  二、租金及优惠政策 

  1.租金按7元/平方米计价。 

  2.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办公区域享受“三免两减半”待遇(即入驻前三年免租金,后二年租金减半收取),仓储区域享受“三年减半收取” 

  3.入驻企业自行承担水费、电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物业费1元/平方米)。 

  4.企业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其他电子商务优惠政策。 

  三、入驻流程 

  1.符合入园资格企业向电商协会办公室提交《大田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营业执照及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初审后,递交县商务局审查。 

  2.县商务局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及企业需求确定申请人办公、仓储场所面积。 

  3.县商务局审查确定后,企业与县国投公司签订入驻合同,明确入驻时间、园区管理制度及企业责任。 

  四、退出规定 

  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如发生以下之一情形的,应无条件退出园区。 

  1.变更电子商务用途的企业; 

  2.私自转租赁他人使用的企业; 

  3.企业入驻满三年后,年销售额未达500万元以上并未能纳入限上企业统计。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县商务局、国投公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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