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大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日期:2017-05-26 11:26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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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大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在促进我县产业集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除了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用地方面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入驻开发区(园区)的制造业项目,其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或评估价)为起始价通过挂牌方式出让 

  2.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弹性出让方式(缩短出让年限、先租后让、长期租赁)供应工业用地,属租赁供地的,由原土地产权单位申请办理规划施工等手续,促进工业项目入驻开发区(园区)。 

  3.入驻开发区(园区)项目实行用地“七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 

  二、税费方面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能减免则减免。 

  三、服务方面 

  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制,对项目有关报批、核准、办理证照等手续,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引资单位全程代办,费用由业主自理。 

  四、奖励补助方面 

  对依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要求及我县发展规划重点方向(科技型、环保型、有税型、节地型等)的企业,根据其贡献率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具体为: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外资项目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再奖励补助1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研发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奖励1.5万元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再奖励补助1.5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研发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新办农业产业化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奖励1万元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再奖励补助1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外资500万美元-1000美元)的新办农业产业化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奖励1.5万元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后,按供地面积每亩再奖励补助1.5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投资协议签订两年内建成投产,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投资的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县级实得财力,第一年按100%额度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50%额度予以奖励,作为投资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创新、扩大生产发展扶持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按政策能免则免,由税务部门办理;不能免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三年按50%由财政奖励作为产品创新、扩大生产发展扶持资金 

  3.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新创建各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各类平台,凡通过国家级、省级权威部门认定的,凭正式发文或通报文件给予企业10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补助。 

  4.入驻开发区(园区)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5.鼓励节约用地。对建设四层(含四层)以上、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厂房投资的5%给予奖励补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50万元。对于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3倍以上,每亩创税收1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研发投入。 

  6.给予山区工作经费补助。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高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100%给予奖励作为山区工作经费补助。 

  7.对县政府鼓励重点发展(农林业、机械铸造、轻纺新型材料)的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按省、市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涉及多项补助的按就高计算),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对引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中国企业500强投资项目、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3.为切实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好项目、大项目,对进入我县境内投资的项目一律实行会审制,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逐个项目会审把关。 

  4.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由县政府和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以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住建局、农业局(农办)、招商办等部门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5.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田政〔2013〕5号文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前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原有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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