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兴泉铁路(大田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田境内兴泉铁路沿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泉铁路(大田段)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调整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切实做好兴泉铁路(大田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我县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着维护土地和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和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兴国至泉州铁路宁化至泉州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鉴函〔2016〕9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等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田境内兴泉铁路沿线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兴泉铁路(大田段)工程建设项目,其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范围包括赤头坂国有林场、桃源镇的广汤村、前村村、桃林村,上京镇的溪尾村、下溪口村、三阳村、丰田村,石牌镇的鳌江村、小湖村、桃山村,均溪镇的宋京村、良元村、红星村、温镇村,华兴乡的华安村、仙峰村,屏山乡的和坑村、内山村、美阳村、王坪村,济阳乡的大儒村、大墘村,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当事人与组织领导
按属地管理原则,赤头坂国有林场和均溪镇、华兴乡、石牌镇、屏山乡、济阳乡、桃源镇、上京镇等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赤头坂国有林场和均溪镇、华兴乡、石牌镇、屏山乡、济阳乡、桃源镇、上京镇等乡(镇)人民政府在大田县铁路建设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指导下,按本方案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签订征收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督促落实建新房),协调和解决属地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铁路建设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分类别及征地区片按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征地补偿标准( 其中土地补偿费中的30%属于村集体)。
1.均溪镇的红星村、温镇村,华兴乡的华安村等属一级征地区片。其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650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32500元/亩;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植水面及滩涂、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19500元/亩;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65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即2600元/亩补偿。
2.均溪镇的宋京村、良元村,华兴乡的仙峰村,石牌镇的小湖村、桃山村,屏山乡的美阳村等属二级征地区片。其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475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23750元/亩;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植水面及滩涂、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14250元/亩;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475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即1900元/亩补偿。
3.石牌镇的鳌江村,上京镇的溪尾村、下溪口村、三阳村、丰田村,桃源镇的广汤村、前村村、桃林村,屏山乡的和坑村、内山村、王坪村,济阳乡的大儒村、大墘村等属三级征地区片。其耕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41500元/亩;园地、经济林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20750元/亩;非经济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有养植水面及滩涂、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12450元/亩;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即综合地价为415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即1660元/亩补偿。
(二)林地地面物征收补偿标准
征占用林地后采伐的林木(果、竹),归原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1.幼林(含未成林)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即400元/亩×2=800元/亩。
2.中龄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即3000元/亩×40%=1200元/亩。
3.成熟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即2000元/亩×30%=600元/亩。
4.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800元/亩,小径竹按400元/亩。
5.特用林、防护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
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三)园地、经济林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成片未投产果园,按其投入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投产的,根据其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标准 |
柑桔 |
柿子 |
梨 |
桃 |
柰 |
李 |
茶叶 |
枇杷 |
板栗 |
杨梅 |
油茶 |
未产果的补助标准 |
2330 |
1320 |
1560 |
1770 |
1770 |
1770 |
2430 |
1810 |
1810 |
1420 |
1200 |
已产果的补助标准 |
2880 |
2520 |
2920 |
1920 |
3040 |
3000 |
3200 |
3200 |
2400 |
3600 |
1800 |
2.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
3.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4.绿化苗木及幼苗补偿标准(见附件3)。
5.古树及稀有名贵树木补偿标准,由林业等相关部门评估商定。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遵循的原则
(1)征收人应本着“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的三方利益。征收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测绘面积、公开补偿安置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被征收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被征收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应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完成拆迁并做好拆除。
(3)企业、厂、场及压覆矿、文物等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4),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5),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进行征收补偿。
2.需要安置的被征收人
(1)被征收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①持有合法“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②虽无产权证件,但能确认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③《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年来清房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产。
④历年经国土、住建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⑤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正在营业的,可按店面认定,鉴于安置工程不具备店面安置条件,店面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采取货币形式补偿安置。
a、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商,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b、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c、1990年4月1日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d、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证中载明为商业用地部分的;
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屋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认定8米,其余的认定为店面附属用房。
(2)房屋的层高、成新、修缮系数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①主建筑物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房屋可以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层高不规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其楼板、四壁、门窗装修完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楼层层高(楼板面至屋面板底与外墙接触的最低点)2米(含)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米以下1.2米以上(含1.2米)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1.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②成新率以使用年限区分计算。不论何种房屋结构(等级),其评定成新不低于8.5成。
a、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01年1月1日至今的,定10成新;
b、竣工投用期在1987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的,定9.3成新;
c、竣工投用期在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定8.5成新。
①整座房屋修缮完好的,按100%计算;
②房屋内外墙未粉刷的各扣3%(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③楼板未铺的扣6%(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④四壁未修的每缺一壁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扣4%。
⑤门、窗未安装的每缺一个扣50元。
3.征收安置原则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套房安置(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和宅基地置换的方式,安置原则:就地安置,重点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被征收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确系只有一处住宅且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的除外;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
(2)如有采取套房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集中建设,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的,由征收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
4.安置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的建筑物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则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经县指挥部和征收人认定后的面积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成新系数+装修费合并计算为补偿总金额。
(1)选择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主房屋占地面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规划区外的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成新系数+装修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2800元/平方米给予另外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资格。
③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附属建(构)筑物占地和埕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在规划范围外的按200元/平方米补偿,房前屋后空地(花台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④拆迁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⑤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5元/平方米×6个月(即面积×5元×6个月)给予补助。
(2)宅基地配置方式及标准
①“拆一补一”原则: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多户一幢的按各户分摊的面积配置宅基地。
②“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户是农业户,在本行政村内另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再配置宅基地,对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
③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零星安置的除外)
④配置标准:
单块安置地面积原则上为96平方米。以户为单位,其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大于应配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参照货币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以户为单位,其被征收主房屋占地面积小于应配置宅基地面积的,按以下办法配置:
被征收主房屋占地面积达48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配置一块宅基地,但不足部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以1500元/平方米补交地价款,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应以1000元/平方米补交地价款,作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被征收主房屋占地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不予配置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但可以和其他被征收人组合,组合后被征收面积达48平方米以上的,且组合对象必须符合配置原则的,可联合申请配置一块安置地,但不足部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以1500元/平方米补交地价款,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应以1000元/平方米补交地价款,没有条件组合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⑤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内的按审批建筑占地面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在规划范围外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房前屋后空地(花台地)按1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按水田标准(不含村集体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资格。
⑥被征收人宅基地分配,采取划块、编号、先迁先选原则,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宅基地编号;在同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对号定位。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
(3)如有采取套房安置,其方式及标准如下(适用城市规划区内)
①安置房应在城市规划区内。
②套房安置方式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③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1:2.2倍给予套房安置;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1:1.7倍给予套房安置;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1:1.3倍给予套房安置;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的1:1给予套房安置;并实行差价不互补。
④安置房的结构、装修标准及水电开户、证件办理:安置房为框架结构,内墙面为砂浆打底,外墙装修、窗户、防盗进户门以规划设计为准,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宽带、闭路送到户外。征收人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⑤选房规则: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在同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靠最接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含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选择28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也可和其他被征收人组合安置套房,组合后剩余的建筑面积只能按28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通过组合方式安置套房及店面或商场(原则上两户为单位)的,以最多面积的被征收人签约顺序作为选房顺序。
⑥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差价不互补;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旧房应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1500元/平方米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按2800元/ 平方米计价。
⑦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建物按附表4拟定价格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人支付按原房屋主建筑补偿价款的20%作为补助金。
⑧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畜舍、禽舍、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物、构建物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规划区外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5.分户原则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多户、多子女的家庭同住一幢房,且符合“一户一宅”制,在被征收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女儿外嫁户口在产权户内的除外),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6.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临时过渡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投亲靠友和自行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征收人不提供周转房。城市规划区内若有套房安置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计算过渡时间,过渡时间暂定36个月,临时过渡时间按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之日止;若超过暂定过渡期限的,征收人应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配置宅基地自建的,临时安置费实际支付期限为自交付旧房可拆除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止。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主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元/平方米。
搬迁费按被征收主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5元/平方米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宅基地、套房安置的发给二次搬迁费。
7.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总补偿款50%,余额50%在被征收人办理水、电销户手续及被征收房屋彻底拆除完毕后付清。
(2)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奖励金,在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总补偿款50%给被征收人,余额50%在被征收人办理水、电销户手续及被征收房屋彻底拆除完毕后付清。需要缴纳宅基地款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补偿款直接对抵宅基地款,不足对抵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七日内缴50%,余款50%在通知交地前一个月内缴清。
(3)城市规划区内若有套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奖励金,在达成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50%给被征收人,余额50%在被征收人办理水、电销户手续及被征收房屋彻底拆除完毕后付清。需要缴纳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补偿款直接对抵安置房购房款,不足对抵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七日内缴50%,余款50%在通知选择套房前一个月内缴清。
8.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不予以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确实作为住宅使用的,地上建筑物按附表4拟定价格的80%给予材料费补贴。简易临时搭盖按每平方米30~100元补偿。
9.相关手续
在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或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立户交款凭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签订协议后,被征收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材料归被征收人所有,逾期的由征收人委托具有资质单位统一拆除,由被征收人按拆除房屋补偿价款10﹪作为支付拆除工资,原材料归征收人所有(放弃自行拆除的除外)。
10.禁止行为
土地征收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土地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续建在建工程;
(5)新开办工商企业;
(6)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在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收期限满后,被征收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收人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交房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由征收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1.争议解决
对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收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五、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见附件6)
六、坟墓搬迁补偿费
砖混2000-3000元/穴,土坟1000-2000元/穴,金斗300-1000元/穴(新公墓要统一规划建设,红星村原公墓原则上要迁移至该村新公墓)。
七、单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根据铁总计统【2014】97号文及向莆公司和三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框架协议》要求,对特殊建筑物拆迁、压覆矿补偿费用,文物保护费等事项单项补偿费用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须经评估并上报铁路总公司核准后执行。
八、取弃土场、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等临时用地,参照执行
九、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尽早签订协议和搬迁,可适当给予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大田县铁路建设指挥部研究制定并报上级审批后实施。
十、附则
(一)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有各种优惠奖励。
(二)被征收的房屋属违法建筑,且又未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此协议约定的和不主动配合本方案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三)被征收户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依法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本方案由大田县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
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麻竹、绿竹 |
胸径大于5cm |
株 |
5 |
胸径小于1cm的不计株数 |
胸径2-5cm |
株 |
3 |
||
胸径1-2cm |
株 |
1 |
||
香蕉、芭蕉 |
高度大于2m |
株 |
10 |
高度1米以下不计株数 |
高度1-2m |
株 |
4 |
||
棕树 |
盛产 |
株 |
30 |
小苗不计株数 |
初产 |
株 |
20 |
||
未产 |
株 |
5 |
||
油桐树 |
盛产 |
株 |
80 |
小苗不计株数 |
初产 |
株 |
40 |
||
未产 |
株 |
10 |
||
毛竹 |
胸径7cm以上 |
株 |
15 |
胸径3cm以下不计株数 |
胸径3-7cm |
株 |
5 |
||
种植管理的小径竹 |
胸径5cm以上 |
株 |
4 |
胸径1cm以下的不计株数 |
胸径3-5cm |
株 |
2 |
||
胸径1-3cm |
株 |
1 |
||
房前屋后茶叶 |
盛产 |
株(从) |
15 |
不含连片种植和苗床 |
未产 |
株(从) |
10 |
||
苗 |
株 |
3 |
||
木槿 |
盛产 |
株 |
10 |
|
初产 |
株 |
5 |
||
未产 |
株 |
3 |
||
油茶 |
盛产 |
株 |
20 |
不含苗床 |
初产 |
株 |
10 |
||
未产 |
株 |
5 |
附件2
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规格说明 |
备注 |
芦柑、雪柑、脐橙、柚、橙 |
大 |
120 |
树冠直径2m以上 |
|
中 |
80 |
树冠直径0.8-2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0.8m以下 |
||
温蜜、金桔类、桃、李、梨、柰 |
大 |
100 |
树冠直径2m以上,金桔直径1.5m以上 |
|
中 |
70 |
树冠直径1.0-2m,金桔直径0.8-1.5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1m以下,金桔直径0.8m以下 |
||
板栗、枇杷、杨梅、柿 |
大 |
200 |
树冠直径6m以上 |
|
中 |
150 |
树冠直径3-6m |
||
初产 |
100 |
树冠直径1.5-3m |
||
小 |
40 |
树冠直径1.5m以下 |
||
果树苗木 |
棵 |
2 |
只有主干无分枝或树高1m以下 |
|
杉木 |
大 |
40 |
胸径大于20cm以上 |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30 |
胸径15-20cm |
||
小 |
20 |
胸径5-15cm |
||
马尾松 |
大 |
30 |
胸径大于20cm以上 |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20 |
胸径15-20cm |
||
小 |
10 |
胸径5-15cm |
||
其它树木 |
大 |
30 |
胸径大于20cm以上 |
胸径5cm以下不计株数 |
中 |
20 |
胸径15-20cm |
||
小 |
10 |
胸径5-15cm |
附件3
绿化苗木移植补偿标准
序号 |
规格(胸径cm) |
单位 |
地苗移植费单价(元) |
袋苗移植费单价(元) |
备注 |
1 |
Φ1-3 |
株 |
10 |
5 |
不含苗床幼苗 |
2 |
Φ3-5 |
株 |
30 |
15 |
|
3 |
Φ6-10 |
株 |
70 |
40 |
|
4 |
Φ11-15 |
株 |
200 |
100 |
|
5 |
Φ16-20 |
株 |
250 |
130 |
|
6 |
Φ21-25 |
株 |
400 |
200 |
|
7 |
Φ26-30 |
株 |
600 |
350 |
|
8 |
Φ31-35 |
株 |
1000 |
600 |
|
9 |
Φ36-40 |
株 |
1500 |
800 |
|
10 |
Φ>40 |
株 |
2000 |
1200 |
|
11 |
苗床育苗 |
平方米 |
40 |
20 |
苗不计株数 |
注:①苗木移植费含管护一年费用
②苗木移植死亡率按移植费总额20%计算
③用营养袋的不计死亡率
④苗床不计死亡率
⑤零星苗木Φ<1cm的每株按3元补偿(不含苗床幼苗)
附件4
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平方米) |
主要特征 |
说明 |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卫、电照 |
||||
框架结构 |
一等 |
750+[300元×成新系数] |
满堂或桩基础, 层数5层以上,层高3米,承重结构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钢筋砼楼层盖。 |
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混合砂浆喷塑。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
|
二等 |
730+[300元×成新系数] |
层数1至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
||
砖混结构 |
一等 |
600+[300元×成新系数] |
砖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 钢筋砼地圈梁,层高3米,钢筋砼制板隔热层。三层以上。 |
内墙中等装修,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正立面外墙水泥刷或块料地面面层。 |
铝合金门窗或全部杉木平古门,玻璃窗,中等油漆独立卫生间瓷砖墙面,套式卫生洁具、水电齐全。 |
|
二等 |
570+[300元×成新系数] |
砖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层高3米左右,钢筋砼层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 |
内墙普通装修,外墙水泥砂浆抹光,地面水泥面层或块料面层。 |
普通木门窗,给排水电照齐全。 |
||
三等 |
540+[300元×成新系数] |
砖外墙部分18厘米、内墙12厘米,层高2.8米钢筋砼层楼面,砼预制板隔热。 |
内外墙面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普通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550+[300元×成新系数] |
砖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层高3米,砖质好,有钢筋砼圈梁,木瓦屋面。 |
墙面中等装修,有天花板。木地板或砼地面层。 |
平古门玻璃,中等油漆,给排水水电照设施,卫生器具齐全。 |
|
二等 |
470+[300元×成新系数] |
层数一至二层,砖外墙18厘米、内墙18厘米,层高3米,木瓦屋面,条石基础。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层。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三等 |
440+[300元×成新系数] |
砖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木瓦屋面,层高2.8左右。 |
内外墙面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板门,玻璃窗一般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
类别 |
等级 |
单价 (元/平方米) |
主要特征 |
说明 |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卫、电照 |
||||
木结构 |
一等 |
430+[300元×成新系数] |
旧式石墩木排架柱梢直径27厘米以上,杉木壤坂墙或鱼鳞板墙,房屋较新部分抹灰假墙。 |
杉木楼坂,全部天花坂。水泥面或斗底砖地面,中等装修。 |
旧式木门窗或普通木门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400+[300元×成新系数] |
木排架,柱梢直径23厘米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坂墙。 |
杉木楼坂,水泥或斗底砖地面。 |
普通平坂门,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370+[300元×成新系数] |
木排架柱梢直径18厘米以上,四面墙完整,部分假墙、坂墙、瓦屋面。 |
杉木楼坂,部分天花坂。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水电照设施。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400+[300元×成新系数] |
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厚50厘米,木基层瓦屋面,梁径16厘米,层高2.9米以上,砖灰屋脊。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内外墙麻筋灰粉刷,天花坂,杉木楼坂。 |
平古门,玻璃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二等 |
370+[300元×成新系数] |
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厚30厘米,一般瓦屋面,梁径14厘米,层高2.7米以上,有天花坂。 |
地面面层或斗底砖,杉(松)森楼坂,木楼坂,内外墙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一般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
三等 |
340+[300元×成新系数] |
石基础,夯土承重,杉檩条,瓦屋面部分天花坂,檐高2.9米以上。 |
三合土地面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盘灰粉刷。全座装修在60%左右 |
普通木一般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成新系数说明:2001年1月至今的成新率100%;1987年1月-2000年12月成新率93%;1986年12月以前成新率85%。
附件5
附属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项目 |
结构 |
单位(平方米) |
单价(元) |
备注 |
简杂房 |
砖混 |
平方米 |
290 |
|
砖木 |
平方米 |
230 |
||
土木(木) |
平方米 |
180 |
||
简易搭盖 |
木 |
平方米 |
30-100 |
|
猪、牛、羊、栏 |
砖混 |
平方米 |
150 |
|
砖木 |
平方米 |
70 |
||
土木(木) |
平方米 |
50 |
||
户外厕所蹲位 |
个(位) |
200 |
||
围墙类(护栏)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0 |
|
圆钢 |
平方米 |
60 |
||
24cm砖墙 |
平方米 |
80 |
||
18cm砖墙 |
平方米 |
60 |
||
12cm砖墙 |
平方米 |
50 |
||
夯土墙 |
平方米 |
60 |
||
民用灶类 |
土灶(双口) |
个 |
700 |
|
土灶(三口) |
个 |
1000 |
||
瓷砖面层(双口) |
个 |
1500 |
||
瓷砖面层(三口) |
个 |
2000 |
||
水泥面层(双口) |
个 |
1000 |
||
水泥面层(三口) |
个 |
1200 |
||
水泥面层气灶台 |
个 |
500 |
||
瓷砖面层灶台 |
个 |
700 |
||
香菇灶 |
个 |
1000 |
||
洗衣池、洗碗池 |
水泥面层 |
个 |
400 |
|
瓷砖面层 |
个 |
600 |
||
家用、生产用、蓄水池 |
砖混 |
m³ |
300 |
|
沼气池、化粪池 |
砖混 |
m³ |
300 |
|
普通烤烟房 |
土木、砖木 |
座 |
1500 |
|
地瓜窑 |
个 |
200 |
||
水井 |
简井 |
口 |
500 |
|
机井 |
口 |
1000 |
||
挡墙 |
干砌 |
m³ |
150 |
|
浆砌 |
m³ |
200 |
||
其他补助 |
水表 |
个 |
200 |
恢复补助 |
电表 |
个 |
300 |
恢复补助 |
|
电话 |
部 |
100 |
电话或宽带迁移 |
|
电视 |
户 |
100 |
恢复补助 |
|
空调 |
台 |
100 |
迁移补助 |
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单价 |
备注 |
|
1 |
地面玻化砖(1000×1000) |
平方米 |
150 |
||
2 |
地面玻化砖(800×800) |
平方米 |
100 |
||
3 |
地面地砖(800×800) |
平方米 |
80 |
||
4 |
地面地砖(400×400) |
平方米 |
60 |
||
5 |
大理石地面(400×400) |
平方米 |
60 |
||
6 |
水磨地面(400×400) |
平方米 |
50 |
||
7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60 |
||
8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00 |
||
9 |
金钢板 |
平方米 |
50 |
||
10 |
内墙面水性水泥漆 |
平方米 |
20 |
按建筑面积 |
|
11 |
隔热防水 |
平方米 |
20 |
||
12 |
外墙贴面瓷砖 |
平方米 |
100 |
||
13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00 |
||
14 |
塑钢推拉窗 |
平方米 |
100 |
||
15 |
普通纱窗扇 |
平方米 |
60 |
||
16 |
座式、蹲式马桶 |
组 |
200 |
||
17 |
大理石洗漱台 |
m |
200 |
||
18 |
厨房大理石台柜(带门) |
m |
350 |
||
19 |
厨房缸砖台柜(带门) |
m |
250 |
||
20 |
固定衣柜 |
平方米 |
300 |
||
21 |
木壁柜、鞋柜、展示柜、吊柜 |
平方米 |
200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单价 |
备注 |
|
22 |
单层普通防盗门 |
副 |
300 |
||
23 |
单层中档防盗门 |
副 |
400 |
||
24 |
单层高档防盗门 |
副 |
800 |
||
25 |
双层普通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000 |
||
26 |
双层中档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200 |
||
27 |
双层高档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500 |
||
28 |
双层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1500 |
||
29 |
双层中档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2000 |
||
30 |
双层高档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2600 |
||
31 |
护栏 |
普通铁 |
平方米 |
4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0 |
|||
32 |
防盗网 |
普通铁 |
平方米 |
5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00 |
|||
33 |
包门 |
宝丽板包门 |
扇 |
200 |
|
柚木包门 |
扇 |
400 |
|||
水曲柳包门 |
扇 |
400 |
|||
胡桃木包门 |
扇 |
400 |
|||
实木豪华门 |
扇 |
600 |
|||
34 |
水泥预制管 |
直径30cm以下 |
m |
35 |
户外 |
直径30cm |
m |
50 |
户外 |
||
直径50cm |
m |
65 |
户外 |
||
直径80cm以上 |
m |
90 |
户外 |
||
35 |
铸铁管 |
直径4寸以下 |
m |
50 |
户外 |
直径4寸以上 |
m |
100 |
户外 |
||
36 |
镀锌管 |
直径6分以下 |
m |
5 |
户外 |
直径1寸 |
m |
10 |
户外 |
||
直径2寸 |
m |
15 |
户外 |
||
直径2.5寸 |
m |
20 |
户外 |
||
直径3寸 |
m |
25 |
户外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 |
补偿单价 |
备注 |
|
37 |
PVC管 |
直径6分 |
m |
2 |
户外 |
直径1寸 |
m |
3 |
户外 |
||
直径1.5~2寸 |
m |
5 |
户外 |
||
直径3寸 |
m |
8 |
户外 |
||
直径4寸 |
m |
10 |
户外 |
||
38 |
电杆 |
木 |
根 |
100 |
户外 |
水泥长8m以下 |
根 |
300 |
户外 |
||
水泥长8m以上(不含8m) |
根 |
400 |
户外 |
||
39 |
水泥地面 |
10cm厚、c20砼 |
平方米 |
50 |
户外 |
15cm厚、c20砼 |
平方米 |
60 |
户外 |
||
20cm厚、c20砼 |
平方米 |
80 |
户外 |
||
40 |
饮用水软管 |
小 15管及以下 |
m |
2 |
户外 |
中 20管 |
m |
3 |
户外 |
||
大 25管 |
m |
4 |
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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