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因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原汽车站至环宇综合楼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地址:大田县均溪镇政府大院内原均溪派出所一楼,联系电话:0598-7333769),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
附件
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品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着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和谐稳妥”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及各方主体
(一)房屋征收项目: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主体:大田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被 征 收 人:原汽车站片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
二、征收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原汽车站至环宇商住综合楼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以被征收人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四、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含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只做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五、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
(一)个人住宅房屋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用途、性质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等不一致的,除相关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2.未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经依法认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虽无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后,视同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并按期搬迁腾空交房的,按附表二标准(不计成新)给予80%工料费补贴。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并按期搬迁腾空交房的,按附表二标准(不计成新)给予70%工料费补贴。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未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二)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认定办法
1.现状为第一层临城市主街道营业性用房但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文件上载明为住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正在营业的,可按营业性房屋(店面)认定: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营,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店面产权面积,根据第一层沿街第一自然间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不含卫生间、厨房和楼梯间)计算,具体以实际丈量确认为准。
六、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私有住宅(不含自建房)。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房屋作价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加上10%的公摊补偿后,分地块确定协商补偿价格,其中原汽车站至环宇商住综合楼地块和原汽车修理厂门楼及搬运站综合楼7568元/㎡,环宇修理厂地块(含县医院房改房、原财政公房)7288元/㎡。第一层和顶层的住宅扣100元/㎡,朝向等其它因素不考虑差价调节。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②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③柴火间补偿:柴火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500元/㎡给予补偿。
④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36个月。
⑤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⑥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⑦办证费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⑧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2.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征一补一,加上10%的公摊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
②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③柴火间补偿:柴火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没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或属于单位产权的,归被征收人使用的,按1000元/间给予补偿;有计入被征收房屋房产证附属建筑物的,按500元/㎡给予补偿。
④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签订协议时预付12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⑤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⑥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⑦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自建房。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行套房安置,不安排宅基地)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房屋作价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产权面积为基数(自建房应安置产权面积计算办法: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倍安置,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倍安置,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倍安置,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倍安置,但第一层认定为商业店面的部分只按征一补一安置补偿,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分地块确定协商补偿价格,其中雪山北路南侧7568元/㎡,环宇修理厂地块7288元/㎡。如被征收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属于划拨性质的,应扣去划拨补办出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②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③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36个月。
④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⑤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⑥办证费用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⑦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含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装修)进行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2.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①安置位置: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
②应安置面积计算: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倍安置,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倍安置,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倍安置,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倍安置,但第一层认定为商业店面的部分只按征一补一安置。
③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④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10元/㎡·月计付,签订协议时预付12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⑤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30元/㎡计付,搬迁费不足1000元/套的,按1000元/套计算。
⑥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600元/㎡奖励。
⑦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七、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的临街店面按10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的临街店面按 40元/㎡·月标准计算;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两侧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2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15元/㎡·月标准计算。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0元/㎡计付。搬迁费每个店面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5.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房交房的,按房屋补偿费总额给予5%奖励。
6.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二)产权调换。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安置位置: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征一补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装修补偿: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对原有的水表、电表、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补助标准为: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的临街店面按10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的临街店面按40元/㎡·月标准计算;凤山中路和雪山北路两侧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20元/㎡·月标准计算,北山路临街二层以上营业性用房按15元/㎡·月标准计算。签订协议时预付12个月,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6个月止,若提前回迁安置的,以实际临时安置时间计算;临时安置期限暂定为36个月,若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征收部门每月按双倍临时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50元/㎡计付。搬迁费每个店面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5)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按房屋补偿费总额给予5%奖励。
(6)整体搬迁奖励:每幢楼被征收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0元/㎡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2.评估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按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补偿。
(2)房屋及装修补偿: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10元/㎡·月计付。给予发放6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给予发放一次。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供地的,按土地和房屋补偿费总额给予10%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2.评估方式
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各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土地置换。采取异地安置方式。以被征收工业用地产权面积为基数进行安置,结清被征收土地价值与用于调换土地价值的差价,由被征收人根据规划自行建设。
1.土地补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土地和安置土地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
2.房屋及装修补偿: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月支付,给予发放24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计付,给予发放一次。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签约搬迁奖励: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供地的,按土地和房屋补偿费总额给予10%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九、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
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由被征收单位自行选择安置地点,具体安置地点和费用等事项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办法
(一)货币补偿方式费用按如下顺序支付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含整体搬迁奖励)的50%。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权属证书及移交房屋钥匙,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货币补偿款(不含整体搬迁奖励)的50%。
3.整体搬迁奖励200元/㎡,必须在被征收人所属的整幢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二)产权调换方式费用按如下顺序支付
1.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支付搬迁费。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出权属证书及移交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装修补偿价款、临时安置费(预付12个月)、签约搬迁奖励(不含整体搬迁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200元/㎡,必须在被征收人所属的整幢房屋全部(含住宅、非住宅用房)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支付。
4.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面积差额价款互补,在安置房交房前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款。属工业用地置换的,安置地交地前结清差价款。
十一、复建回迁安置房
(一)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就近迁高、征一补一”的原则予以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指根据建设需要统一规划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并根据规划设计统一确定安置户型。“就近迁高”是指被征收房屋原则上采取就近迁高或后靠安置,即环宇公司商住综合楼至原汽车站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环宇修理厂至东门宾馆地块被征收房屋安置在该地块。“征一补一”是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不含附属柴火间)实行等面积同等性质(性质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准)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公摊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测定;该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增减不再单独核算补偿,新旧房屋不补差价。柴火间等附属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交房标准:框架结构,内墙面为砂浆打底,外墙装修、窗户、防盗进户门以规划设计为准,水、电为一户一表,宽带、闭路线路接至户外。
(三)选房规则:原则实行征收通告协商期内先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抽签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楼层差价调节和具体选房办法由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四)差价互补办法: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面积按市场价(以该地块安置房同楼层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协商补偿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增加部分产权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十二、征收补偿争议处理办法
(一)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征收通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产权证由征收部门在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12个月内提供,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原汽车站片区改造征收范围,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依据。
(四)本方案由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1.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表
2.不同结构等级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计价表
3.大田县原汽车站片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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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次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计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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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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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面玻化砖(1000×1000) |
平方米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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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面玻化砖(800×800)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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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面地砖(800×800) |
平方米 |
80 |
||||||
4 |
地面地砖(400×400) |
平方米 |
60 |
||||||
5 |
大理石地面(400×400) |
平方米 |
60 |
||||||
6 |
水磨地面(400×400) |
平方米 |
50 |
||||||
7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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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木地板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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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钢板 |
平方米 |
50 |
||||||
10 |
内墙面水性水泥漆 |
平方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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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隔热防水 |
平方米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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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墙贴面瓷砖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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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铝合金推拉门 |
平方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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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塑钢推拉窗 |
平方米 |
100 |
||||||
15 |
普通纱窗扇 |
平方米 |
60 |
||||||
16 |
座式、蹲式马桶 |
组 |
200 |
||||||
17 |
大理石洗漱台 |
m |
200 |
||||||
18 |
厨房大理石台柜(带门) |
m |
350 |
||||||
19 |
厨房缸砖台柜(带门) |
m |
250 |
||||||
20 |
固定衣柜 |
平方米 |
300 |
||||||
21 |
壁柜、鞋柜、展示柜、吊柜 |
平方米 |
200 |
||||||
22 |
单层普通防盗门 |
副 |
300 |
||||||
23 |
单层中档防盗门 |
副 |
400 |
||||||
24 |
单层高档防盗门 |
副 |
800 |
||||||
25 |
双层普通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000 |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补偿单价(元) |
备注 |
|||||
26 |
双层中档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200 |
||||||
27 |
双层高档烤漆板防盗门 |
副 |
1500 |
||||||
28 |
双层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1500 |
||||||
29 |
双层中档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2000 |
||||||
30 |
双层高档不锈钢防盗门 |
副 |
2600 |
||||||
31 |
护栏 |
普通铁 |
平方米 |
4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0 |
|||||||
32 |
防盗网 |
普通铁 |
平方米 |
50 |
|||||
不锈钢 |
平方米 |
100 |
|||||||
33 |
包门 |
宝丽板包门 |
扇 |
200 |
|||||
柚木、水曲柳、胡桃木包门 |
扇 |
400 |
|||||||
实木豪华门 |
扇 |
600 |
|||||||
34 |
民用灶类 |
瓷砖面层(两口) |
个 |
1500 |
|||||
瓷砖面层(三口) |
个 |
2000 |
|||||||
水泥面层(双口) |
个 |
1000 |
|||||||
水泥面层(三口) |
个 |
1200 |
|||||||
水泥面层气灶台 |
个 |
500 |
|||||||
瓷砖面层灶台 |
个 |
700 |
|||||||
35 |
洗衣池、洗碗池 |
水泥面层 |
个 |
400 |
|||||
瓷砖面层 |
个 |
600 |
|||||||
36 |
蓄水池 |
砖混 |
m³ |
300 |
|||||
37 |
其他补助 |
水表 |
个 |
200 |
恢复补助 |
||||
电表 |
个 |
300 |
恢复补助 |
||||||
电话 |
部 |
100 |
电话或宽带迁移 |
||||||
电视 |
户 |
100 |
恢复补助 |
||||||
空调 |
台 |
100 |
迁移补助 |
||||||
附件2 |
|||||||||
不同结构等级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计价表 |
|||||||||
结构 |
等级 |
单价(元/㎡) |
主要特征 |
||||||
框架结构 |
一等 |
1320 |
框架普通砖墙,层数5层以上 |
||||||
二等 |
1200 |
框架普通砖墙,层数1至3层 |
|||||||
砖混结构 |
一等 |
1070 |
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 |
||||||
二等 |
980 |
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 |
|||||||
三等 |
900 |
外墙12厘米、内墙12厘米 |
|||||||
砖木结构 |
一等 |
720 |
外墙24厘米、内墙18厘米 |
||||||
二等 |
650 |
外墙18厘米、内墙12厘米 |
|||||||
三等 |
600 |
外墙12厘米、内墙12厘米 |
|||||||
木结构 |
一等 |
620 |
柱梢直径27厘米以上 |
||||||
二等 |
560 |
柱梢直径23厘米以上 |
|||||||
三等 |
480 |
柱梢直径18厘米以上 |
|||||||
土木结构 |
一等 |
570 |
墙厚50厘米 |
||||||
二等 |
520 |
墙厚40厘米 |
|||||||
三等 |
470 |
墙厚30厘米 |
|||||||
钢棚结构 |
一等 |
180 |
四周封闭 |
||||||
二等 |
120 |
无封闭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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