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2-06 08:59 来源:大田县住建局
| | | |

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我县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19〕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主体和时间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前期物业管理纳入招投标的范围,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小区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规模少于以上标准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或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前期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书(符合未履行招标条件的物业项目,详见附件2);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 

  6、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二)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的承诺书(详见附件3);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5、管理规约复印件。 

  (三)非住宅物业类型项目(行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业服务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业主单位自主选聘物业服务的书面证明; 

  4、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将对企业、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补办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