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住房委员会关于公布《大田县乡镇、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8-03 08:10 来源:大田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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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大田县乡镇、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住房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住房委员会 

                               一年 

   

附件: 

            大田县乡镇、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房暂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我县各乡镇、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明确各乡镇、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干部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大田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规定》(田政〔2011〕3号)、《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2017305号)等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各乡镇、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公租房(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的除外)公租房。 

  二、运营管理部门及职责 

  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本乡镇、本机关、本事业单位、本企业公租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履行公租房日常运作和管理职责。   

  三、入住条件 

  (一)在本乡镇、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地(集镇范围内)拥有住房的职工不得申请入住公租房。 

  (二)公租房承租对象为本乡镇、本机关、本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三)入住本单位公租房的职工每人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如遇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报各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体研究决议并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四、相关费用 

  (一)县各乡镇(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租房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县城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的除外)公租房金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企业公租房租金参照所在地乡镇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由各运营管理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每季度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公租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 

  )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内设施设备,若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户原价赔偿若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报所在单位安排专人维修 。 

  四、房屋交接 

  (一)入住人员因工作关系调动、退休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及时腾退公租房,经所在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房屋及财产清点验收后,将公租房交回运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公租房一经入住,原则上不得调换。若因特殊情况,应向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换,绝不允许私自转租、转借 

  (三)公租房承租户入住后,在本乡、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地(集镇范围内)购房或自建住房的,应当及时将房屋腾退,并还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 

  五、日常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公租房信息系统录入,并及时将公租房信息汇总至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实现数据对接,适时更新公租房承租人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公租房,明确监管责任,及时收取公租房租金,并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避免违规出借、长期闲置或空置、违规改变用途等现象发生,同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发挥保障性住房效用。 

  六、违规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改正,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3、改变公租房的用途、性质,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二)未按以上规定及时收缴公租房租金超过一年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乡镇所在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县城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必须负责追缴公租房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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