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日期:2022-01-28 16:33 来源:大田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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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 〔2022〕77 号)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2 年春节期间“稳投资、促生产、旺消费”活动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2〕5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吸引人才,助推城市发展,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措施。

  一、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措施  

  (一)适用范围  

  自本文件发布实施之日起,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且所购商品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不含 144 平方米)。 

  (二)补贴和奖励总额度  

  本次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总额度共为伍仟万元人民币,补贴和奖励时限: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总额发放完毕为止。期间若停止发放,县政府将提前五个工作日通告。  

  (三)补贴和奖励标准 

  1.补贴标准。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贴;购买首套改善性住房的,按所购商品住房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予以补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并在田落户、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改善性住房标准执行。 

  2.奖励标准。购房人(或者购房人夫妻有一方)非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以另行享受奖励政策,具体为: 

  1)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田就业购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之日起,在田就业且在田缴交养老保险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另行奖励:博士生20万元、硕士生10万元、本科生3万元; 

  2)其他在田务工就业(含在田灵活就业)人员购房,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之日起,在田就业且在田缴交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另行奖励1万元; 

  3)夫妻双方均符合享受奖励政策条件的,只奖励一方,就高不就低。 

  3.购房人除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外,如符合其它购房安置政策的,可一并享受。  

  (四)购房时间和商品住房面积界定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商品住房面积以商品房备案面积为准。  

  (五)首套商品住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 

  1.首套商品住房根据购房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名下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房的,新购商品住房视为首套商品住房(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地产服务中心的查询结果为准); 

  2.首套改善性住房根据购房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房人原有住房为电梯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或原住房为非电梯房的,新购商品住房视为首套改善性住房(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地产服务中心的查询结果为准); 

  3.以家庭为单位虽有住房,但成年子女购房视为首套商品住房。  

  (六)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申请、发放流程  

  购房人契税完税后,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填写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大田县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1.《大田县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原件;  

  3.契税完税凭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须提供生育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在田就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相关毕业证书、连续缴交三年以上(含三年)养老保险缴交凭证(毕业证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留存原件);   

  7.在田务工就业(含在田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交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留存原件);  

  8.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核实购房人信息后,按照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标准核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后的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金额,将资金拨付给县住建部门,由县住建部门及时支付给购房人。  

  二、鼓励在县城购房,提供就学、落户保障 

  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首付款发票,可先行办理落户及子女入学报名。  

  三、引导房产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春节促销活动,实现房地产消费市场首季“开门红”,提供部分不低于备案价格85%剩余房源,满足刚需群体,对在田就业满5年(凭养老保险缴交凭证)的务工人员购房,再给予购房款3%-5%的优惠。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居民消费补贴和奖励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和奖励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和奖励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2.本文件解释权由县政府授权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3.本文件有关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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