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配套政策方案》,现对政策出台背景依据、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4年,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列入省委和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推动落实该项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
二、目标任务
统一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支出范围,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贴基础标准,为顺利推进我省职业技能提升为民办实事项目提供资金政策保障。
三、范围期限
本政策适用全省范围,从
四、主要内容
该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
(一)关于补贴对象
1.对象范围
我省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人员范围为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培训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非毕业学年在校生、已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有就业意愿或仍在就业岗位且年龄不超过
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此次将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
2.享受次数
培训和评价补贴每人分别累计最多享受
(二)关于补贴标准
该部分分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即见证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直补)、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四部分。
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明确城乡劳动者获得技能评价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基础补贴标准。同时,明确六类人员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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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制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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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制等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要求各地要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养老照护等民生重点领域需求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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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能评价补贴
城乡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给予个人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同一类型证书不得重复享受。即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的三种类型的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种类型证书均可各享受一次评价补贴,同时明确证书类型的补贴标准。
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于毕业学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也可以享受评价补贴,每种类型的证书均可各享受一次补贴。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公布当地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及其他
1.明确培训和评价补贴资金列支渠道,其中: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原支出标准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关于培训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对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明确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3.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在证书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逾期不予补助。
4.本政策执行前已按我省原补贴政策开展但尚未结束的项目,可按原补贴政策执行至项目结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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