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2-12-09 17:47 来源:大田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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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 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933元。 

  2021年1至8月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基数按前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202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 数下限按3676元执行、上限按18379元执行。各级税务征收机 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通知参保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2021年度保费进行结算。 

  2021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 下限原则上按3676元执行;职工工资确实低于3676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18379元执行。 

  三、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 基数暂按不低于2075元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2022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676元至18379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四、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确定。各级税务征收机关要指导参保单位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进行单位申报数据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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