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有哪些救助政策?

日期:2023-09-26 10:12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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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资助参保政策。2023年原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政策不变,2024年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2023年8200元)、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10万以上的部分按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实行医疗救助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以下规定实施救助,具体包括: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起付标准(2023年3300元);第五类救助对象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起付标准(2023年8200)元。 

  2.救助比例。统一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二、三、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90%、70%、70%、60%、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实行年度救助限额设置,原则上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2023年3300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超过年度救助限额后,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四)实行倾斜救助。我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7%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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