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5-24 09:31 来源:大田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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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社会事务办,东风农场:

  为进一步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根据动态管理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展2024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集中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部署

  2024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集中审核审批工作由乡镇、东风农场各自组织开展,县民政局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场)要周密组织安排部署,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按时完成集中审核审批工作。

  二、政策依据

  2024年度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要依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的要求核实确认。

  三、保障标准

  2024年度执行以下保障标准,期间上级部门若有通知调

  整的,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调整。

  (一)城乡低保 

  2024年度,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按每年8976元确定,即每人每月748元。分五档补助:

  1.第一档 430 元;

  2.第二档 450 元;

  3.第三档 470 元;

  4.第四档600元(仅限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单人参保);

  5.第五档748 元(仅限符合规定的因病、因残、因学单人保)。

  (二)特困供养 

  1.生活补助标准。城乡特困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 980元;城乡特困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 1180 元。

  2.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相应补助。分散供养:全自理的每人每月 170 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420 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 1200 元。集中供养:全自理的每人每月210 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 840 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 2000 元。

  四、时间安排

  各阶段工作作如下安排,各乡(镇、场)可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但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1.居民申请阶段(11月20日-12月1日);

  2.乡(镇、场)组织入户调查阶段(12月2日-12月4日);

  3.村(居)民主评议阶段(12月5日-12月7日);

  4.乡(镇、场)审核阶段(12月8日-12月10日);

  5.乡(镇、场)审核结果公示阶段(12月11日-12月17日);

  6.乡(镇、场)组织入户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30%)阶段(12月18日-12月21日);

  7.乡(镇、场)审批确认阶段(12月22日-12月24日);

  8.乡(镇、场)审批确认结果公示阶段(12月25日-12月31日)。

  9.信息录入平台阶段(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15日)。各乡(镇、场)将拟新增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录入“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发起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2024年拟继续享受低保、特困的人员,可直接复核。

  五、工作要求

  (一)要应保尽保。认真履行乡镇主体责任,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落实“边缘从宽”原则,防止“宁漏勿错”思想倾向,防止“漏保”、“漏救”情况发生。要认真摸排,在摸排审核确认工作中,既要考虑其家庭收入,也要考虑其刚性支出;对原有的保障对象,要认真调查复核,做到留、退有据;对新出现的贫困家庭,要仔细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

  (二)要关注特殊困难群体。把因病、因残、因学、因主劳动力意外死亡、困难老人、困难未成年人,以及脱贫不稳定户等作为重点,适度放宽单人保的申请条件。要同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和意愿征询工作;要同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护理等级确定;要规范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及时调整没有履行照护责任的护理人员;要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巡查探访制度,明确村(居)巡查探访定期联系人。

  (三)要严格规范程序要按照《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20〕27号)要求,严格执行“两审两公示”工作制度,即乡(镇、场)负责受理、审核和审批,乡(镇、场)审核和审批确认结果公示。要认真学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经办人员政策水平,把各项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社会监督,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和不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情况发生。

  四)要同安排同部署。认真做好2024年度低保边缘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集中摸排、审核、复核、审批、确认等工作。新增的低保边缘人员,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录入“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

  


大田县民政局

  2023年 11 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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