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110-01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 田财〔2023〕203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12
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田财〔2023〕203号
来源:大田县财政局 时间:2023-10-12 10:10

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财监便函〔2023〕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3日对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田县城管”)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结合采用审阅检查会计资料、询问会计人员、走访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复算、核对等方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信息质量等,并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相关问题情况。围绕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就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抽查了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2022年度的会计凭证及账簿以及相关合同、协议和批文。检查工作得到了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的支持和配合,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254889993123,负责人:陈增达,赋码机关:大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司住所: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4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资产负债及财务收支情况

  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729,076.46元,负债总额为502,676.91元,净资产为2,226,399.55元;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12,029,038.25元,支出总额为14,095,323.17元,年末结余-2,066,284.92元,上年结转结余4,292,684.47元,弥补本年盈余后累计盈余2,226,399.55元。

  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本年度盈余-2,066,284.92元,系收入扣费用后差额所至。具体为:本年收入12,529,032.2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521,306.44元、其他收入7,731.81元;本年费用14,595,323.17元,其中:支付县住建局环境整治200,000.00元、夜景维护款300,000.00元、上缴国库615,700.00元、单位管理费用13,388,195.09元、业务活动费用91,428.08元。

  三、固定资产情况

  2022年度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490,237.32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63,000.00元、专用设备166,700.00元、通用设备3,145,273.82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15,263.50元,本年度已按规定计提折旧。

  四、“三公经费”检查列支情况

  2022年度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三公经费”列支总额为:12,983.89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89.89元、差旅费:3,750.00元、公务接待费:6,144.00元。

  五、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

  1、4月财记字第13号凭证列支“办公费”支出5,009.00元,其中:单人位沙发1,280.00元、三人为沙发2,013.00元,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4月财记字第49号凭证列支“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725.00元,均为文件柜支出,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5月财记字第4号凭证列支“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8,200.00元,均为停车场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设备支出,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12月财记字第14号凭证列支“办公电脑维修费”9,359.00元,其中:台式计算机支出4,999.00元,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12月财记字第12号凭证列支“数字城专项材料服务费用”39,890.00元,其中:2台格力空调机支出8,810.00元,未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此做法违反《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的规定: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补入“固定资产”账。

  2、经审查,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2022年度资产管理系统固

  定资产原值3,432,046.82元,与账面原值3,490,237.32元差58,190.50元。此做法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要求。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及时查实账载与资产管理系统差额原因,并及时更正资产管理系统数据。

  3、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办公楼经县计划局立项批复,由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张端灿垫资于2001年3月2日动工建设,2004 年初交付使用(未验收和结算)。2001年4月27日县建设局召开局务会研究同意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招标出售办公楼底层8间店面,2001年9月12日召开全体队员会议研究决定按实际丈量面积以每平方米800.00元将店面转让给单位内部人员(靠北两间抵张元彬钢筋款,其余6间由北向南分别转让给连秋月、李福田、陈小红,戴拥军、林克际、林化),但未经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程序。2001年9月13日签订《大田县城监办公楼店面出让协议》,2001年9月14日至2004年9月3日本大队收取店面转让款120,392.00 元。

  此做法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第 73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号、第 73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和县审计局2023年7月6日报告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

  4、1月财记字第16号列支帮扶济困春节慰问品4,650.00元,后附物品发票,但未附贫困户名单,没有慰问相关证明及签领名单;12月财记字第13号凭证列支应急中队被服、对讲机支出17,638.00元,其中:对讲机支出8,550.00元,主要领导人未签字。

  此做法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 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取得原始凭证,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在发放实物时,要制作实物发放表并由领取人签收。

  5、12月财记字第12号列支闽G853KE保险费3,089.89元,

  后附保险单,未附保险公司发票。

  此做法违反了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违反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相关性要求;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并作原因说明。

  6、检查中我们发现被检查单位2022年度个别会计凭证未

  及时装订成册。

  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按时完成凭证处理,按规范装订凭证和账本。

  7、1月预记字第29号凭证,采购夜景维修材料192,012.00元,预留质量保证金5,760.36元,实际转付福建成宇夜景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材料费186,251.64 元,单位预算会计未按实际支付金额核算,而是按总价核算,借:事业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92,012.00元,贷:资金结存192,012.00元;6月预记字第5号凭证,询价采购路灯夜景维修材料588,479.00元,预留质量保证金17,654.37元,实际转付大田县天能五金机电店材料费 570,824.63元,预算会计未按实际支付金额核算,而是按总价核算,借:事业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88,479.00元,贷:资金结存588,479.00元。上述两笔业务,购买路灯夜景维修材料未入库存物品账,通过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进入费用,而是直接一次性计入单位管理费用

  此做法违反《政府会计制度》规定,预算会计核算未执行收付实现制,路灯夜景维修材料核算管理不够规范。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预算会计核算执行收付实现制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8、1月财记字第2号凭证,将2022年1月 27日大田县市政服务中心转入 2021 年背街小巷环境整治费用200,000.00元,列作“财政拨款收入”核算。

  此做法违反《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账务处理差错,误将县市政服务中心转入款项列作财政拨款收入。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账务处理。

  9、2022 年收县财政预算拨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200.00元,当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做法不符合《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规定。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残保金减免对抵手续。

  10、“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面余额1,162.52

  元,为2021年转入的应交个人所得税1,162.52元。

  此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责成大田县城建监察大队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时将该笔挂账核对清楚,如已缴纳税款应予销账,如未缴纳税款应及时足额缴纳。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单位应按规定认真整改,整改情况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生效。如果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大田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