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02-0100-2021-00015
- 备注/文号: 田发改〔2021〕32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19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大田县城区地表水水源供应的保护管理,保障坑口水库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促进供原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县城区自来水的价格水平,鉴于原《大田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大田县坑口水库供应城区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田价〔2018〕5号)文执行期限已到期,我局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价格集体审议等规定程序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大田县坑口水库服务中心供应城区地表水厂供水价格,现通知如下:
大田县坑口水库服务中心供应城区地表水厂供水价格标准仍按《大田县物价局关于制定大田县坑口水库供应城区地表水供水价格的通知》(田价〔2018〕5号)文执行,即每立方米0.08元。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执行,今后视成本变化情况及购水方经济承受能力情况重新制定。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